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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正义论

定 价:¥5800.00

作 者: (美)约翰·罗尔斯著;何包钢等译
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丛编项: 旷世名典 伦理学美学卷
标 签: 正义

ISBN: 9787801462909 出版时间: 1999-07-01 包装: 精装
开本: 21cm 页数: 617 字数:  

内容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尔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罗尔斯在西方学术界影响很大。1951年首次发表其处女作《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一举成功。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相继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等一系列学术论文。在写作以上论文的过程中,罗尔斯先后共花了20余年时间,构思和写作了一部“集思想之大成”的学术专著,经三易其稿,并专门集中一段时间于该书的写作,终于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正义论》一书全稿,于1971年正式出版。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面对社会现实,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各种原则组成。本书重点在于理想部分,作者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如何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充分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相结合。《正义论》问世后,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人们列入经典之林。许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学科将其列入必读之教材,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有的大学还开设专门课程讲授此书,甚至报刊杂志上也辟设专栏进行学术讨论。

作者简介

暂缺《正义论》作者简介

图书目录

    导 读
   第一卷
    第一章 论一般之法
    第一节 论法与一切存在物之关系
    第二节 自然之法
    第三节 人为之法
    第二章 从政体之性质直接产生出的法
    第一节 三种政体及其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同民主政治相关之法
    第三节 同贵族政治性质相关之法
    第四节 法同君主政体性质之关系
    第五节 同专制政体的性质相关之法律
    第三章 三种政体及其原则
    第一节 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之分别
    第二节 各种政体之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治之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治之原则
    第五节 品德非君主政体之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中什么取代了品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之原则
    第八节 荣誉非专制政体之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之原则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之区别
    第十一节 结论
    第四章 教育之法律应同政体之原则相适应
    第一节 教育之法律
    第二节 君主国之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之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成效之差别
    第五节 共和政体之教育
    第六节 希腊之制度
    第七节 奇特之法制适用于何处
    第八节 替古人关于习俗的似是而非之说法辩解
    第五章 立法当与政体的原则适应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政治国家里品德之意义
    第三节 民主政治下,热爱共和国之意义所在
    第四节 如何激励热爱平等与节俭
    第五节 在民主政治下法律该如何建立起平等
    第六节 民主政治下,法律该怎样培养节俭
    第七节 维持民主原则之其他方式
    第八节 贵族政治下 法律该怎样与政体原则相适应
    第九节 君主政体下法律该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第十节 君主政体施政之快捷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之优越性
    第十二节 承前
    第十三节 专制主义之意义
    第十四节 法律应该怎样与专制政体之原则相适应
    第十五节 承前
    第十六节 权力之授予
    第十七节 馈赠
    第十八节 元首之赏赐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之新推论
    第六章 各政体原则之结果与民、刑法之繁简、判决之方式、判刑等之关系
    第一节 各种政体民法之繁简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之繁简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与情况下法官该依照法律之明文判案
    第四节 裁决之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下元首可充当裁判官
    第六节 君主国之大臣不该审案
    第七节 单一之审判官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之起诉形式
    第九节 各种政体处罚之轻重
    第十节 古代法国之法律
    第十一节 有品德之人便可以简化刑罚
    第十二节 刑罚之力量
    第十三节 软弱的日本法律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之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有关刑罚之规定
    第十六节 罪与刑间之合适比例
    第十七节 鞫问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九节 报复刑之法律
    第二十节 子父连坐
    第二十一节 君主之仁慈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华及妇女身份之关系
    第一节 奢华
    第二节 民主政治之省俭法律
    第三节 贵族政治之省俭法律
    第四节 君主政体之节俭法律
    第五节 何种情况下省俭法律对君主国有用
    第六节 中国之奢华
    第七节 中国由奢华所必然产生之后果
    第八节 公众的自制力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下妇女之地位
    第十节 罗民人之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的法律如何随政体而变更
    第十二节 罗马对妇女之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订立的对妇女淫乱之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之省俭法律
    第十五节 不同政制下嫁妆与婚姻之财产利益
    第十六节 撒姆尼特人的一种好习惯
    第十七节 妇女掌权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之腐化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民主政治原则之腐化
    第三节 极度平等的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之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治原则之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之腐化
    第七节 续前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之危险
    第九节 贵族为何有拥护王室之倾向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之腐化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之健全与腐化之必然结果
    第十二节 承前
    第十三节 誓言在有德之人中的效用
    第十四节 政制至微之变更怎样破坏原则
    第十五节 保护三原则之最有效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国政体之特点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之特点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之特殊情况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之特点
    第二十节 上述各节之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大帝国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之关系
    第一节 共和国怎样谋求安全
    第二节 联邦应由同类国家特别应由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邦共和国之其他要素
    第四节 专制国家如何谋求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怎样谋求安全
    第六节 普通国家之防御力量
    第七节 一点思索
    第八节 当一个国家之防御力量不如其攻击力量时
    第九节 相对之国力
    第十节 近邦之软弱
    第十章 法律同攻击力量之关系
    第一节 攻击之力量
    第二节 关于战争
    第三节 征服之权利
    第四节 被征服民族所得到之好处
    第五节 西拉库塞王-哲龙
    第六节 共和国进行征服之情形
    第七节 承前
    第八节 承前
    第九节 君主国征服近邦之情形
    第十节 一君主国征服另一君主国之情形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之习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的一条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世之法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之法
    第十五节 维持征服地之新办法
    第十六节 专制国家进行征服之场合
    第十七节 承前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之法律与政制之关系
    第一节 本章大意
    第二节 自由一词涵义种种
    第三节 何为自由
    第四节 承前
    第五节 各种国家之目的
    第六节 英格兰之政体
    第七节 我们所熟知之君主国
    第八节 关于君主政体,古人何以概念不清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之想法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之想法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之国王
    第十二节 罗马君王之政体与三权之划分
    第十三节 对驱逐国王后罗马国家之总认识
    第十四节 国王被逐后三权之划分怎样开始变化
    第十五节 罗马怎样在共和国鼎盛期突然失去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之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之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府之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各领地之政府
    第二十节 结论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之法律与公民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公民之自由
    第三节 承前
    第四节 按犯罪之性质量刑利于自由
    第五节 某些控告应尤其和缓 谨慎
    第六节 违反自然之罪
    第七节 大逆之罪
    第八节 亵渎神圣与大逆两罪名之滥用
    第九节 承前
    第十节 承前
    第十一节 思想之罪
    第十二节 不谨慎的言辞
    第十三节 攻击性的文字
    第十四节 处罚犯罪时对廉耻之破坏
    第十五节 释放奴隶来控诉主人
    第十六节 大逆罪之诬告
    第十七节 阴谋之揭发
    第十八节 共和国对大逆罪惩罚过度十分危险
    第十九节 共和国怎样停止自由之行使
    第二十节 共和国中利于公民自由之法律
    第二十一节 共和国对待债务人法律之残酷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中破坏自由之因素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之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之统治方式
    第二十六节 君主国之君主应易于接近
    第二十七节 君主之善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下可给予人们些许自由之民事法规
    第三十节 承前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之多寡与自由之关系
    第一节 国家之收入
    第二节 笨拙的推崇重税推理法
    第三节 存在农奴的国家之赋税
    第四节 存在农奴之共和国
    第五节 存在农奴之君主国
    第六节 存在农奴之专制国
    第七节 无农奴制度国家之赋税
    第八节 怎样保持此种错觉
    第九节 一种恶劣之赋税
    第十节 赋税之轻重应视政体之性质而定
    第十一节 没收
    第十二节 赋税轻重与自由之关系
    第十三节 何种政府体可以增加赋税
    第十四节 赋税之性质与政府之关系
    第十五节 自由之滥用
    第十六节 回教徒之征服战争
    第十七节 扩充军队
    第十八节 赋税之减免
    第十九节 包税与国家直接征税,哪种方法最有利于君民?
    第二十节 包税者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与气候性质之关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人如何因气候之差异而不同
    第三节 南方人民性格上之矛盾
    第四节 东方各国之宗教、风俗、习惯与法律持久不变之原因
    第五节 不与气候之弱点抗争者是坏的立法者
    第六节 热带之农业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之良好习俗
    第九节 鼓励勤奋之方法·
    第十节 有关人民节酒之法
    第十一节 有关气候疾病之法律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之法律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之影响
    第十四节 气候之其他影响
    第十五节 法律因气候不同,对人民信任程度便不同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之法律与气候性质之关系
    第一节 民事奴隶制度
    第二节 罗马法学家与奴役权之来源
    第三节 奴役权之另一起源
    第四节 奴役权立另一起源
    第五节 对黑人之奴役
    第六节 奴役权之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之另一起源
    第八节 奴隶制于我们无益
    第九节 普遍建立了民事之自由的国家
    第十节 奴隶制之种类
    第十一节 关于奴隶法律应当如何做
    第十二节 奴隶制之弊害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之危害
    第十四节 武装之奴隶
    第十五节 承前
    第十六节 政治宽仁之国家所采取之防范措施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之法规
    第十八节 释放奴隶
    第十九节 脱离奴籍与阉人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之法律与气候特点之关系
    第一节 家庭之奴役
    第二节 南方国家中两性之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
    第三节 多妻制与赡养能力之关系密切
    第四节 多偶制及其种种情况
    第五节 马拉巴耳一条法律之理由
    第六节 多偶制自身
    第七节 多妻之平等待遇
    第八节 男女之隔离
    第九节 家政与国政之关系
    第十节 东方道德之原则
    第十一节 和多偶制无关之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然之淫乱与贞节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之方法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人之休婚与离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之法律与气候性质之关系
    第一节 政治之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勇敢与怯懦之不同
    第三节 亚洲之气候
    第四节 上述情形之结果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均从事征伐而毁灭结果不同
    第六节 有关“亚洲的奴役”与“欧洲的自由之另一自然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之都城
    第十八章 法律与土壤性质之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如何影响法律
    第二节 承前
    第三节 何种国家土地开垦得最好
    第四节 国家土地肥瘠之其他结果
    第五节 岛屿之人民
    第六节 勤劳之人所建立的国家
    第七节 人类之勤劳
    第八节 法律之普通关系
    第九节 美洲之土壤
    第十节 人口与谋生方式之关系
    第十一节 野蛮与半野蛮之民族
    第十二节 不耕种土地之民族间之国际法
    第十三节 不耕种土地之民族之民法
    第十四节 耕种土地之民族之政治状态
    第十五节 能够使用货币之民族
    第十六节 不知使用货币的民族之民法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之政治性法律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之自由与鞑 靼人所受之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之国际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之民法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之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君王们之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君王之婚姻
    第二十五节 查雨迪立克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君王之成年
    第二十七节 承前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怎样收养义子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君王之残酷
    第三十节 法兰克之全国议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僧侣之权威
    第十九章 法律与组成一个民族之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原则之关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欲接受最好的法律,人民之思想准备是何等必要
    第三节 关于暴政
    第四节 一般精神
    第五节 应怎样注意不改变一个民族一般精神
    第六节 不应当一切全部改正
    第七节 雅典人与拉栖代蒙人
    第八节 社交性格之后果
    第九节 民族之虚荣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与中国人之性格
    第十一节 一点看法
    第十二节 专制国家之礼仪与习俗
    第十三节 中国人之礼仪
    第十四节 改变一国之风俗与习惯有何自然之法
    第十五节 家政对国政之影响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类之各种原则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之性质
    第十八节 演绎
    第十九节 中国人怎样实现宗教、法制、风俗礼仪之综合
    第二十节 替中国人之一种矛盾现象作解释
    第二十一节 法律应当如何与风俗礼仪发生关系
    第二十二节 承前
    第二十三节 法律怎样随从习俗
    第二十四节 承前
    第二十五节 承前
    第二十六节 承前
    第二十七节 法律怎样由一个民族风俗、习惯与性格之形成
   第四卷
    第二十章 贸易的本质和特点及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精神
    第三节 贫穷的人民
    第四节 不同政体下的贸易
    第五节 从事节俭性贸易的民族
    第六节 海业发展几种后果
    第七节 英国的贸易精神
    第八节 人们有时排斥节俭贸易
    第九节 垄断性贸易
    第十节 适合节俭性贸易的制度
    第十一节 续
    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第十三节 贸易自由的丧失
    第十四节 关于没收商品的贸易法规
    第十五节 人身拘禁
    第十六节 一条善法
    第十七节 罗得的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裁决
    第十九节 君主不宜从事商业
    第二十节 续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从事的贸易
    第二十二节 一个奇怪的看法
    第二十三节 不宜贸易的国家
    第二十一章 世界贸易的变革及法律和贸易的关系
    第一节 几点一般性的思考
    第二节 非洲民族
    第三节 南北民族的不同需要
    第四节 古今贸易的差别
    第五节 其它差别
    第六节 古代的贸易
    第七节 希腊的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征服
    第九节 亚历山大之后希腊君王们的贸易
    第十节 航绕非洲
    第十一节 迦太基与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特
    第十三节 罗马人的气质与航海
    第十四节 罗马人的气质与贸易
    第十五节 罗马人与野蛮人的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与阿拉伯、印度的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之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 一条特殊的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落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贸易如何打破欧洲的野蛮状态
    第二十一节 发现两个新世界与欧洲的情形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自美洲获取的财富
    第二十三节 疑问
    第二十二章 法律货币的关系
    第一节 使用货币的原因
    第二节 货币的本质
    第三节 想象中的货币
    第四节 金银数量
    第五节 续
    第六节 发现印度后利息为什么减少了一半
    第七节 当标记的财富变化时 如何确定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 金银的相对性稀少
    第十节 兑换比率
    第十一节 罗马关于货币的政策
    第十二节 罗马人选择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
    第十三节 皇帝时代的货币政策
    第十四节 汇兑怎样围绕专制国家
    第十五节 意大利一些国家的习惯
    第十六节 国家能够从银行家得到的援助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清偿公债
    第十九节 有利息的贷款
    第二十节 海事的重利盘剥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的契约贷款和高利息
    第二十二节 续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一节 人与动物的繁殖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身份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各种等级的合法妻子
    第六节 各种政体下的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对婚姻的认可
    第八节 续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决定婚姻的条件
    第十一节 政府的横暴
    第十二节 各个国家男孩女孩的人数
    第十三节 海港
    第十四节 土地生产所需人手的数量
    第十五节 人口和工艺的关系
    第十六节 立法者如何看人口的繁殖问题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之前的各地人民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的减少
    第二十节 罗马人必须制定增加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增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节 抛弃儿女
    第二十三节 罗马之后的世界
    第二十四节 欧洲的变化与人口的关系
    第二十五节 续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制定的增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八节 人口减少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和宗教本身的角度看各国建立的宗教和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宗教
    第二节 贝耳先生的谬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适于基督教,专制适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性质所带来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于君主国,他到埃塞俄比亚去了
    第六节 贝尔先生的又一谬论
    第七节 宗教至善境界的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调和
    第九节 古代犹太戒行派教徒
    第十节 斯多噶派
    第十一节 冥想
    第十二节 苦修
    第十三节 无法救赎之罪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影响法律
    第十五节 法律如何纠正虚伪的宗教的错误
    第十六节 宗教法规如何消除政制的弊端
    第十七节 续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拥有世俗法律的权力
    第十九节 一个国家的宗教对人类有利与否主要不在于教义真伪,而在于适用与否
    第二十节 续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假如宗教使人们恐惧无足轻重的事物是危险的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的地域性的戒条
    第二十五节 一国宗教不便于输入他国
    第二十六节 续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一节 宗教感情
    第二节 信奉各种宗教的动机
    第三节 庙宇
    第四节 僧侣
    第五节 法律应限制僧侣团体财富的增加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迷信的奢侈
    第八节 宗教首长
    第九节 宗教自由
    第十节 续
    第十一节 宗教变化
    第十二节 刑法
    第十三节 对西班牙、葡萄牙宗教法庭的法官们的奉劝
    第十四节 为什么基督教那样为日本所厌恶
    第十五节 宗教的传播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授法和人为法
    第三节 民法和自然法的矛盾
    第四节 续
    第五节 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据民法的原则裁判而对自然法加以限制
    第六节 继承的顺序应以政治法或民法的原则而不以自然法的原则为依据
    第七节 自然法的问题不应依宗教的箴规裁决
    第八节 应依民法原则规定的东西就不应依寺院法的原则规定
    第九节 应依民法的原则规定的东西常常不能依宗教的原则加以规定
    第十节 在什么场合应该服从民法,而违反宗教的禁令
    第十一节 人类的法庭不应该以关于来世的法庭的箴规作准则
    第十二节 续前
    第十三节 有关婚姻,什么时候应遵从宗教法规,什么时候应遵从民法
    第十四节 关于亲戚间的婚姻,什么时候应依自然法,什么时候应依民法的规定
    第十五节 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
    第十六节 应依政治法的准则处断的事项就不应依民法的准则处断
    第十七节 续前
    第十八节 必须研究表面似乎矛盾的法律是否属于同一体系
    第十九节 应依家法处断的事项不应依民法处断
    第二十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民法的原则处断
    第二十一节 属于国际法的事项不应依政治法处断
    第二十二节 印伽人阿杜阿尔巴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由于某种情况,政治法将使国家面临毁灭时,就应该采取保存国家的政治法,这种政治法就成为国际法
    第二十四节 警察规则与其他民法不属于同体系
    第二十五节 当问题应当服从由事物本性推演出来的特殊法规时,就不应当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
    第二节 野蛮人的法律都是人法
    第三节《撒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勃艮第法》的主要差异
    第四节 为什么罗马法在法兰克人统辖的地区就消亡,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统辖的地区就存在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在伦巴底人的领地内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存在
    第七节 在西班牙为什么罗马法消亡了
    第八节 假的敕令
    第九节 野蛮人的法典和敕令是怎样消亡的
    第十节 续前
    第十一节 野蛮人的法律 罗马法和敕令废灭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野蛮民族的法律和罗马法的变革
    第十三节《撒利克法》即《海边法兰克法》、《莱茵河畔法兰克法》和其他野蛮民族法律的差异
    第十四节 另一点差异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第十六节 《撒利克法》的开水立证
    第十七节 我们祖宗的想法
    第十八节 决斗立证为什么传播开
    第十九节《撒利克法》、罗马法和敕令被忘却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节 荣誉观念的起源
    第二十一节 关于日耳曼人荣誉观念的另一点意见
    第二十二节 和决斗有关的风俗
    第二十三节 决斗裁判的法学
    第二十四节 决斗裁判的规则
    第二十五节 对决斗裁判所加的限制
    第二十六节 诉讼人和证人间的决斗
    第二十七节 诉讼人与领主的司法家臣间的决斗对裁判不公的上诉
    第二十八节 对怠慢裁判职务的上诉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朝代
    第三十节 关于上诉的几点考察
    第三十一节 续前
    第三十二节 续前
    第三十三节 续前
    第三十四节 诉讼程序如何成为秘密的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第三十七节 圣路易的《法制》怎样为人们所忘却
    第三十八节 续前
    第三十八节续前
    第三十九节 续前
    第四十节 为什么采用教皇诏论规定的裁判形式
    第四十一节 教会裁判权和世俗裁判权的盛衰消失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它的后果及法庭的变化
    第四十三节 续前
    第四十四节 证人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的习俗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节 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节 续前
    第三节 和立法者的意图好像相背驰的法律却常常和这些意图相符合
    第四节 背离立法者意图的法律
    第五节 续前
    第六节 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节 续前,立法方式必须适当
    第八节 相似的法律不一定出自相同的动机
    第九节 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惩罚自杀的动机不同
    第十节 看来相反的法律有时是从相同的精神出发的
    第十一节 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应当怎样进行比较
    第十二节 有时看来相同的法律完全相异
    第十三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之所以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罗马关于盗窃的法律
    第十四节 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第十五节 有时候法律应当矫正自己
    第十六节 制定法律时应当注意的事情
    第十七节 制定法律的一个恶劣方式
    第十八节 整齐统一的思想
    第十九节 立法者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一节 封建法律
    第二节 封建法律的资料
    第三节 封臣制度的起源
    第四节 续前
    第五节 法兰克人的征服地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第七节 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节 续前
    第九节《勃艮第法》与《西哥特法》关于土地分配条款的实施是适宜正当的
    第十节 奴役
    第十一节 续前
    第十二节 野蛮人分领区的土地不缴纳赋税
    第十三节 在法兰克人的君主国里的罗马人和高卢人的赋税
    第十四节 所谓“贡赋”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人征收“贡赋”
    第十六节 “忠臣”或封臣
    第十七节 自由人的兵役
    第十八节 双重职务
    第十九节 野蛮民族的和解金
    第二十节 后来的所谓领主司法权
    第二十一节 教会的属地司法权
    第二十二节 第二时期结束前采邑司法权的建立
    第二十三节 对杜波所著《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一书的总的意见
    第二十四节 续前,对杜波的基本理论的意见
    第二十五节 法国的贵族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他们的君主国的革命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采邑的变更
    第二节 民政是怎样改革的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第四节 从宰相制度上看到的国家特点
    第五节 宰相们是怎样取得了军队的指挥权的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落的第二阶段
    第七节 宰相治理下的重要职位和采邑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成了采邑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成采邑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况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建立
    第十三节 主教和僧院长的选举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采邑
    第十五节 续前
    第十六节 王冠与相职的结合。第二时期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时选举国王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节 查理曼
    第十九节 续前
    第二十节 柔懦路易
    第二十一节 续前
    第一三一节 十前
    第二十三节 续前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后来可以接受采邑
    第二十五节 第二时期软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土地的变化
    第二十六节 采邑的变化
    第二十七节 采邑的另一种变化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采邑所发生的变化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王朝以后采邑的性质
    第三十节 续前
    第三十一节 帝国怎样脱离了查理曼帝室的统治
    第三十二节 雨格·卡佩家族怎样取得法兰西王冠
    第三十三节 从采邑永远给与所产生的几种后果
    第三十四节 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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