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尔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罗尔斯在西方学术界影响很大。1951年首次发表其处女作《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一举成功。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相继发表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等一系列学术论文。在写作以上论文的过程中,罗尔斯先后共花了20余年时间,构思和写作了一部“集思想之大成”的学术专著,经三易其稿,并专门集中一段时间于该书的写作,终于在斯坦福的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正义论》一书全稿,于1971年正式出版。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面对社会现实,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各种原则组成。本书重点在于理想部分,作者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如何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充分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相结合。《正义论》问世后,产生了广泛的反响,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人们列入经典之林。许多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学科将其列入必读之教材,作为“标准的精神食粮”,有的大学还开设专门课程讲授此书,甚至报刊杂志上也辟设专栏进行学术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