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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定 价:¥25.00

作 者: 蔡小雪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丛编项: 专家型法官审判原理丛书
标 签: 行政法

ISBN: 9787800839689 出版时间: 2003-03-01 包装: 平装
开本: 23cm 页数: 206 字数:  

内容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使我们对两者的异同及联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两者是相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一种法律。在救济这一点上,两者都是作为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两者又是不同的。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纠错机制;行政诉讼是通过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外部的一种纠错机制。前者属于行政救济法的性质,后者属于司法救济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不能是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亦有所不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对有关教育、劳动、政治等其他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可以一并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财产权、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产权、人身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从目的的角度来看,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者相同之处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前者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者仅仅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是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诉讼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适当性的问题。第三,从行使救济权利的先后顺序来看,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相对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行政相对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前者具有初审性质,后者具有复审性质。所以,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不是最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才具有最终司法效力。正因为两者均具有审查性,所以他们在举证责任上,都是由被审查者承担,前者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后者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承担。在认证规则上许多地方亦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地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受理问题上存在衔接问题。第四,从程序的角度来考察,在行政管理中“效率”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复议在基本保障公正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将司法公正放在最首要的地位,同时兼顾审判效率。由于两者所强调的问题有所侧重,因此,在程序规定的繁简程度上就有明显的差别。行政复议法规定,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书面审查;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一审程序中应当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前者相对简便高效,后者相对复杂,所用时间较长,但能够更为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蔡小雪,男,1954年出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高级法官、审判长。1979年9月考入安徽大学法律系,1983年7月毕业获法学法士学位。1983年8月至1987年6月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工作,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7年6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第三合议庭审判长。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行政诉讼重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专著有《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具体行政行为释论及合法性审查100例》、《国家赔偿法释义与讲座》。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相关图书

图书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关系问题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衔接问题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在受案范围规定上的区别
二、关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是否都可以提起诉讼的问题
三、关于民事纠纷处理决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最终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设置最终裁决应法考虑的因素
二、我国法律设定的最终裁决的种类
三、关于最终裁决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两个问题
第三节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问题
三、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第二章 与行政复议决定有关联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第一节 申请人、复议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神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第三章 关于不服复议决定诉讼案件的受理问题
第一节 复议受理与诉讼受理的衔接关系
第二节 受理与复议有关案件的条件
第四章 复议机关审查与法院审理的关系
第一节 有关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 对不复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节 对不复议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节 行政判决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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