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之悦”这一表述可能是含两种样式的新东西:一方面,它使写作之悦和阅读之悦相等甚至同一(……);另一方面,在这般表述中,“悦”不具审美价值:它与“凝思”文无关,甚至和“设想”、“参与”文也无涉;文若是“物”,这纯粹是就精神分析的意义而论的:以欲望的辩证法,更精确地说,以反常的辩证法来理解文:它不是“客体”,老是牵涉到“主体”。不存在无“客体”的爱欲,但那儿也不存在无“主体”的颤动:全部问题都在这里,在这种颠覆里,这种语法的动荡里。同样,在我的意图内,“文之悦”指涉完全未感知过的审美之物,尤其是文学之物,此物是醉(jouissance),失去知觉(迷失)的样态,取消了主体的样态。那么,为什么说“文之悦”,而不说“文之醉”呢?因为在文的编织实践里存在着主体离散的整个区域及幅度:主体可以使稳固而协调(uneconsistance)(那时有本义满足、完足、称心、愉悦之类)向迷失(uneperte)(那时有消除、渐次消失、醉之类)伸展。可惜,法语没有一个词能同时笼罩悦和醉;如此,须接受“文之悦”的含混表达,它时而专指(与醉相对的悦),时而泛指(悦和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