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作为民事特别法,或作为商法的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法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在各国的法律教育课程体系中,保险法(学)都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内地)的保险法教学,是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恢复和发展及保险立法的进步而逐步得到重视和推行的。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同时,重新开始了保险立法工作,先后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构建了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此同时,部分政法院校和财经院校将保险法的教学工作纳入了课程体系,并组织编写了相关教材(如庄咏文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这些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对于传播保险法知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和财经人才,无疑具有积极和开创性意义。但毋庸讳言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险法的教学和学术研究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教研力量相对薄弱,教材建设进展缓慢,学术成果寥寥无几,保险法(学)被视为一门可有可无的选修课程和无关紧要的研究领域。这种现象,其实是我国保险市场欠发达、保险立法不完备、对保险法律人才需求不急迫的合理结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据统计,1980年至1998年,全国保险业以年均37.6%的速度增长),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加入世贸组织,更使我国保险业驶入了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车道,其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与此相适应,我国保险立法也不断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保险法的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保险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日益受到重视,各法律院系普遍开设保险法课程,以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为依归的保险法教材、论著逐渐增多(如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孙积禄等著《保险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李玉泉著《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