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当代中国司法行政制度概述(代序)司法行政,顾名思义,即有关司法的行政活动,换言之,即从行政的角度从事或涉及司法活动,是相对于审判、检察等其他司法活动的概念。司法行政制度,是关于司法行政的性质、任务、工作原则与工作规范等的总和,同时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的总和。世界各国对司法行政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诠释。我国历史上,从唐代开始,已经有司法行政制度的雏形,但通常依附于审判等职能。在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行政制度,是在西方法律制度与观念的影响下,伴随着近代以来审判、检察与行政的相分离而逐步出现与发展起来的。新中国建立以后,司法行政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其组织系统已经延续到乡镇(街道)一级,并逐步走向健全。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总和。这种制度,不断适应着改革开放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的形势,从司法行政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书即对这个制度加以介绍与论述。从广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涉及一切有关司法领域的行政工作制度,是国家从行政的角度对各项司法活动的管理与运作体系,其中包括法院与检察院等各级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编制、培训、经费等各项行政管理。从狭义上说,司法行政制度的内容是司法领域中除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业务以外的各类行政管理与运作的制度。依法进行这种管理与运作的机构,就是司法行政机关。比较广义而言,狭义的概念排除了法院、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中的行政事务,更加准确地抓住了司法行政的本质特征。由于法院是行使审判职能的专门机关,就其司法活动而言,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我国过去主要是把司法行政与法院行政合并在一起,因此首先把司法行政与审判活动中的行政职能、把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与法院的工作严格区别开来,规定司法行政不包括审判行政,尤其具有重要性。本书所谓司法行政制度,就是从狭义上使用其概念的。司法行政制度的作用,不是像法院那样直接地处理或介入案件,而是像一部机器中的传动部分与润滑剂的作用那样,由政府综合性地组织协调并管理相应的行政工作,以保障和推动整个司法活动。在我国当代,司法行政的基本性质,首先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从事行政管理和法律服务,同时也是司法体系的有机构成,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司法业务。监狱、劳动教养等制度,鲜明地反映出司法行政中司法的成分。因此,司法行政制度既是一种行政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制度的职能,首先是管理,基本上是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指令、由上而下进行的。这是司法行政最主要的运作方式。其次是服务,有时候体现为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如律师事务所与基层法律服务的部分活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应该有所强化,司法行政指导下的市场行为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再次是执法,负责对违法犯罪的人加以惩罚与改造。司法行政制度兼具这三种职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