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刑法比较,泰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色:一是在第1条开宗明义对有关术语如欺骗、公共场所、凶器、暴力、文书等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界定,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歧义,有利于准确理解立法原义和统一司法。二是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时间效力,强调“加予行为人的刑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法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对何为泰国领域内犯罪规定完善体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解决管辖问题。三是明确规定了“适用保安处分,应当以裁判时生效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的处分法定原则,并对保安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预防犯罪和保障人权。四是规定了罚金易服拘役、刑罚加减与停止制度,特别规定了轻罪,有利于罚金的执行和准确量刑。五是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专节规定了刑事责任,尤其对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况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正确适用刑罚提供了立法保障。六是对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伪造变造的犯罪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有利于罚当其罪。七是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宗教的犯罪,用刑罚手段保障宗教的合法活动,维护宗教的国教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