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采购规模逐年扩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政府采购逐渐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步伐迈得更大、更快了。政府采购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自身消费的采购,而且包括用于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建设等的公共投资,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等。从现代公共行政改革与发展着眼,随着行使公共行政权力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增多,我们应当注意到,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参与政府采购过程的公法人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发展趋势。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都纳入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是,从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各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有关监督检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有关承诺考察,应当将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接受司法审查的监督,使政府采购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为此,笔者将政府采购与行政权利救济联系起来,写就此书,以为这一过程尽微薄之力。由于写作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错误和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