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一门古老的学科。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11世纪左右,随着商品交易的逐步繁荣,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欧洲相继出现。这时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在1563年,法国政府就设置了商事法院;路易十四时期,于1673年和1681年制定颁布了《商事敕令》、《海事敕令》;1807年,法国颁布了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国商法典》,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诸法合体,可以说不存在独立的商法部门或集中的商法制度;同时,由于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商法因此亦难以发达。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国家的立法重心在于强化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能力和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行政手段,因此,长期没有完整的商事立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随着《公司法》、《票据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诞生,我国的商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走的是民商法合一的路子,没有独立的商法典,因此对商法的研究比较薄弱,在商法的内涵、商事法律关系、商法体系等许多问题上还有很多不同看法。本书力图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构建较为完整的商法体系。本书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商事法律关系等;第二部分为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破产法等;第三部分为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全面。本书按照商法体系,全面介绍商主体、商行为和商事纠纷解决等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便于读者对我国商法体系有个全面的了解。第二,新颖。本书紧跟我国立法步伐,不仅介绍各商事部门法律,还介绍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本书还全面反映商法领域最近出现的新理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学科,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关系十分密切。本书在各章节穿插精彩、简短并且有针对性的案例,并进行深入的剖析,使读者不仅掌握商法知识,而且能够运用商法理论解决实际经济问题。本书可以作为大学生、MBA教材。也可以作为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经济活动、处理经济事务的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