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运反恐的若干问题朱曾杰。一,目前国际海运反恐立法状况简介美国9.11事件以后,在美国大力推动下,国际海运反恐立法活动进展迅速,不但国际海事组织(ⅡMO)已于2002年12月]2日海上保安外交大会上通过了涉及海上保安内容的们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U设施保安规则》(Intemadon山5hipandPorLFac小tYSecuntyCode,ISP5Code)少美国通过国内立法或规范也已对国际集装箱运输实施了一系列海运反恐措施,有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也正在考虑制定海运反恐措施。美国已采取的国际海运反恐措施,③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自愿协作承担义务或通过国际协作在美国进口货物的出口国装运港口对集装箱进行监测,前者为C-TP,AT(Cusloms―Tra山Padncr3hipApinstTeKohsm),即参照美国反对毒品时民间企、事业自愿承担反毒任务的办法,进口商、海运承运人、货运代理、海关经纪人及参与供应链的其他企业同意参与反恐任务。目前据说已有1loo余家企业自愿承担海运反恐任务;后者为通过国际协商,使美国海关官员能对。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顾问。邮政编码:1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