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本套丛书的第四分册,即商法、经济法部分。商法与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与学科不同的特点,对这种特点的理解对于学好本学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试成绩都非常重要。商法是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部门。从本质而言,设法属于私法,以对私的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为本旨,以对商事交易活动提供规则为内容。故商法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刻的逻辑上的与内涵上的联系,民法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对商法规范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所以学习商法、掌握商法,首选要有比较好的民法基础,这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简单地将商法理解为民法的特别法。事实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则与精神已经超越了民法,举凡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门,都有着较强烈的专业性、技术性,同时还有着较明显的国际性、灵活性,仅有民法的基础,而不对这些学科有专门的与深入的研习,是决无可能真正掌握和理解好商法的。经济法则相反,其本质为公法而非私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规制市场的法律部门,所以学好经济法应当有较好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基础,也即有公法的理论奠基,但同时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多与自然人、法人这些民事主体的权益密切相关,所以学习经济法又对民法基础有一定的要求。这是经济法的一个显著特征。作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学科,商法与经济法同别的法律学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程序法等有一个最明显的不同,就是商法和经济法都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经济法则由竞争法、消费者权益法、产品责任法、土地法、劳动法、税法、环境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关于去发现它们的规律,找到它们相通的地方,同时掌握它们的区别所在,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