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被人们称为"枫叶之国",地处北美洲的北部,占地997万平方公里,人口3000多万。它是世界第二大国,也是一个发达国家。加拿大有自己法律发达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四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法国法植入时期,时间从1608年至1763年。1608年来自法国的殖民者在加拿大魁北克站住了脚跟,并逐渐开始引进法国的法制,法国法最终植根于加拿大。第二个时期是英国法进入时期,时间从1763年至1867年。英国殖民者随着军事上的胜利,渐渐在加拿大取得了控制权,于是在1763年公布了《王室公告》,宣布在加拿大推行英国法制,这一法制又落脚于加拿大。第三个时期是自治领法制时期,时间从1867年至1982年。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正式成为英国的一个自治领,英国的殖民地时代结束。接着,加拿大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它的法制走向另一个阶段。第四个时期是主权国家法制时期,时间从1982年至今。1982年英国议会终结在加拿大行使权力,加拿大正式成为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它的法制走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加拿大法制的这四个阶段构成一部完整的加拿大法律发达史。从中亦可见,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是一部从移植法制走向本土化法制的历史,是一部不断走向成熟、完善法制的历史。纵观加拿大法制发达史,它有一些非常突出的方面。首先,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是一种来自两个不同法系的外来法律发达史。加拿大最早的原住民是印地安人和因纽特人,他们没有建立成型的法制。直到17世纪,随着法国法的植入和法制的建立,加拿大的法制出现了曙光。到了18世纪,英国法又登陆加拿大,并迅速扩张,加拿大法制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实际上,加拿大的法制依赖于引进,是一种植入性法制。而且,还移植了两种不同法系的法制,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种法系各成体系,各有特色,在当时还差别很大,但是加拿大却都能接受,先后引入,还开花结果。这种情况在世界上很少见。其次,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是一种两个不同法系长期共存的法律发展史。在加拿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植入以后,出现了一种很独特的现象。这两种法系并没有因为对方的存在而完全排斥对方,相反,却是长期共存,各自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而且都有各自的生存领域。法国法生存在魁北克省,特别是它的私法,英美法则存在于其他省。这两种法系的法制都在自己的领域中按照自己的规律不断运行,并共同为加拿大的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加拿大的法律发达史又是这两个不同法系共同存在的发展历史。这种情况在世界上也不多见。最后,加拿大法律发达史还是一个发达的社会立法史。在加拿大,社会立法特别受重视,也比较发达。仅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进行了《劳动法》、《北部内陆水体法》、《北极水污染防治法》、《航行水体保护法》等一系列社会立法,其中的《劳动法》还是西方国家中继法国《劳动法》以外的惟一一鄙劳动法典。这些社会法被制定后,还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自己的历史。加拿大的社会法史也别具一格,非常发达。可见,加拿大法律发达史有其独特的一面,这也是它能自立于世界法律发达史之林的一个重要原因。可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加拿大法律发达史的整体研究还很不够,目前还找不到一邯完整的加拿大法律发达史著作,即使在加拿大本国都如此。为了加深对加拿大的了解,也为了更全面地掌握世界法律发展的状况,我们全体撰稿成员在近2年时间中对加拿大法律发达史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面前的这本发达史就是我们的研究成果。由于没有现存的加拿大法律发达史可作参考,国内有关加拿大法律发达史的资料太少,所以在撰写过程中,困难很大。但是,大家克服了种种困难,利用各种途径,从各个方面寻找材料,然后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大功告成,"业精于勤"从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书是我院所承担的上海市重点学科中的一个子项目,它的完成将有利于整个项目的按时完成。可以相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上海市这一重点学科会有长足的进步,上海的法学也会日新月异,再铸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