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从1982年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时间。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认识到行政审判的重要性,认识到行政审判的基本要求和规则,但仍然有不少入对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行政审判的基本要求和规则还不太了解或熟悉,对于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或误解。对于这些不正确的认识.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澄清。一是认为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行政诉讼法是一部超前法,认为现在的行政司法环境不好,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只有“悠着点、看着办’。在起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就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高级法律”,意思是说这个法律是超前的,在我国是不可能得到贯彻执行的。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首先,行政诉讼制度在我国是久已有之的一项制度。西周的时候我国就有“民告官”的思想了。韩非于就说过“明主治吏不治民”。从秦朝到清朝,一直都设有御史台。御史台就是国家监察机关,就是受理老百姓告官(员)的机构,甚至有些朝代的皇帝还要亲自受理老百姓对官吏提起的诉讼。当然.这些制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清末沈家本主持草拟过行政诉讼法,这是中国最早具有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活动,但正式起草行政诉讼法是在北洋军阀的时候。当时北洋政府设有专门的平政院,是专门受埋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