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是一部特殊形式的人权法。近年来,国际人权法发展迅速,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9条第5款规定了错误羁押的国家赔偿,第14条第6款规定了错误判刑的国家赔偿。这两条规定虽然直接针对刑事司法赔偿,但中外学界认为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国家赔偿条款,因而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关于国家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成员国自主立法。就此而言,《国家赔偿法》是有关国际公约的具体化。人权保障是《宪法》2004年修正案的重点内容。就国家赔偿法而言,除了有关国家尊重人权、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之外,其中最有意义的是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从广义上说,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给公民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合法行为都属于“征收”,而相应的补偿也都属于损失补偿的范畴。就此而言,宪法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实际上是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损失补偿条款,从宪法的角度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宪法》第4l条是国家机关违法行使公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条款,这是《国家赔偿法》的直接宪法依据。如果将《宪法》有关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联系起来考察,就会发现,《宪法》确立了广义上的国家赔偿制度,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接下来的立法问题主要是制定和完善有关的实施法律,其中尤其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0年,在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国家建设?矫嫫鸬搅酥匾淖饔谩K孀盼夜巍⒕谩⑽幕头ㄖ位肪车慕剑豆遗獬シā返男矶喙娑ㄒ丫缓鲜币耍缗獬シ段Ч⒐樵鹪蚬诩虻ァ⑴獬コ绦蛏柚貌还豢蒲А⑴獬ケ曜既狈Φ缘取1臼樵谡庑┪侍馍咸岢隽瞬簧傩薷慕ㄒ椤OM庑┙ㄒ槟芄欢浴豆遗獬シā返男薅┕ぷ髌鸬揭欢ǖ耐贫饔谩?本书的构思具有一定的特色,从学理、现行法、比较法、立场等四个层面论述国家赔偿的概念、法源、原则、范围、要件、主体、程序、标准、方式等基本问题。其中,学理部分介绍我国学界的通说、多数派、少数派等不同观点;现行法部分介绍我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比较法部分介绍国外和地区的国家赔偿法。在对上述三个方面作出评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这种四层面论述的做法,有一定的科学性。高家伟自1994年9月起师从我学习行政诉讼法,1997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为人朴实厚道,工作勤恳,学习刻苦,成果较多。自攻读硕士研究生起自学德语,坚持不懈,终见成效,译著连续出版。适逢新作出版,欣然命笔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