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开放和形势发展需要,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确定为中国人民银行三项新的法定职能。新职能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责,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两项职能,转换了对金融业监管的方式,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推进全面依法行政中担负着光荣的使命,人民银行职能的进一步调整,使其更加专注于中央银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是中央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在履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执行、支付清算、国库经理、货币发行、人民币反假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在防范和化解县域金融风险,在对县域经济金融发展进行调查研究等方面,任务更重、责任更大。2004年9月,周小川行长在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县(市)支行作为中央银行最基层的单位,在加强宏观调控、传导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稳步推进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人民银行基层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水平。本着使县级支行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及时调整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重心;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一支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和开拓型的干部人才队伍,为全面履行中央银行各项职责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加强上级行对县级支行的指导和管理,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满足当前县级支行干部职工日常工作和业务学习的需要。《指南》在总结吸收近几年县级支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调整后的央行新职能为依据,以阐明县级支行各项业务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政策依据、操作规范、考核标准、职位要求等为目标,以务实性、指导性和前瞻性为原则,力求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县级支行工作的总体要求,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指南》共分九章,内容各自相对独立。各章在作出总体概述的前提下,对每一项业务工作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每章的内容既有对业务工作的概述,又有具体操作的介绍,还有对工作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说明,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第一章货币信贷与金融稳定,介绍了货币信贷工作的主要内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手段。第二章调研统计与征信管理,阐述了金融统计对象、内容和要求,金融调研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信贷征信管理及贷款卡发放。第三章外汇管理,阐述了国际收支管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及其操作规范。第四章支付结算与反洗钱,阐述了央行会计核算和联行清算业务,介绍了调查核实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并报告的要求。第五章经理国库,介绍了国家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拨款等业务。第六章货币发行与流通管理,介绍了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和现金管理,以及反假货币。第七章安全保卫,阐述了金库守卫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第八章综合协调与办公事务,介绍了县级支行在协调辖内金融机构、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方面的作用要求,以及机关办文、办事、办会等内容。第九章内部监督与党群工作,介绍央行内审、纪检等内部监督手段,组织人事、党建、工会等工作。本《指南》是对现阶段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有关业务工作的系统性介绍,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开放的加快,央行宏观调控手段的改进及金融科技的发展,我们相信县级支行的工作也将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