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并将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我作为一位长期研究侵权行为法的学者和一位曾经长期在司法机关工作的老法官、老检察官,为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了统一、明确的规范,人民群众的人身保护有了明确的规则,感到由衷的高兴。在29年前我走进法院大门的时候,就在中级法院的民庭工作。那时候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主要的就是离婚案件和赔偿案件,而且赔偿案件基本上是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说,从那时候起,我就深深地感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人民的权利的重要性,也深深地感到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统一的司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迫切性。后来,我开始研究侵权行为法,开阔了视野,接触了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深深地感到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落后。这一状况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后,才初步改变。然而,由于立法不够详细,不够具体,虽经过众多的立法和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仍然不能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得到完善,无法使其全面地、充分地、完善地发挥保护人民权利的作用。从199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为民事审判第一庭)就筹备制定这个事关重大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历时13年,终于在2003年年末的时候,完成了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这个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作了完善的规定,并且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对雇主责任的法律适用、对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的法律适用、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等,都作出了明确的适用法律的规定,从而统一了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这对于完善中国的人身权法律保护,促进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对于在实践中究竟怎样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都提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对指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就是规则,既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更重要的是实务法,而不是理论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司法解释的职责,就是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之间搭建桥梁,提出可操作性的法律适用办法。在这一点上,我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做到了,而且是做得很好的。我相信,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对此都会有相同的感受。当然,这个司法解释中,也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探讨,进行理论上的争鸣。例如,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究竟是“共同过错”还是“共同行为”,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件究竟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还是“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谁造成的”,连带责任的权利人不追究某一共同加害人的责任是不是就意味着放弃对其的诉权,在雇员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为什么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学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掌握司法解释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我组织有关同志对以前出版的《人身损害赔偿》一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全面阐释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则和法理基础,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期望能够对广大民事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各界爱好侵权行为法和需要侵权行为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