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意见的风格(style)。??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我就从我们最著名的法官的最著名的司法意见来探讨司法的文风,这就是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案的反对意见。’该案判决撤销了某州有关限定面包房最长工作时间的一个制定法,理由是该法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剥夺了自由。在霍姆斯的反对意见中,最著名的一句话――也是法律中最著名的、并且对于我们当中那些认为多数派意见作为公共政策颇有道理、但作为法律没有道理的人以及对那些倡导规制雇佣关系的人都很珍贵的一句话――是:“宪法第卜四修正案并没有颁布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这一命题的提出并没有证据;并且还有可能,即使你同意这一点却还是认为这一案件的判决是正确的。然而,这些要点看起来并没有怎么削弱这一有80多年之久的反对意见的权威性。这一时期流传下来的司法意见数量很少,而其中有很大部分是霍姆斯撰写的。然而,就如同戴维?柯里所展示的,霍姆斯的司法意见常常(并且,如同我们将在这个例子中看到的)没有细密的推理。’那么,这些意见的力量来自何处?下面就是霍姆斯在洛克纳案中反对意见的全文:我真诚地感到遗憾,我无法同意本案的判决,也遗憾我有义摘译白波斯纳《法律与文学》(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