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四、投敌叛变罪
五、叛逃罪
六、间谍罪
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二、爆炸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失火罪
六、破坏交通工具罪
七、破坏交通设施罪
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九、劫持航空器罪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一、交通肇事罪
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五、伪造货币罪
六、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
七、洗钱罪
八、集资诈骗罪
九、信用证诈骗罪
十、信用卡诈骗罪
十一、保险诈骗罪
十二、偷税罪
十三、抗税罪
十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
十六、侵犯著作权罪
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十八、合同诈骗罪
十九、非法经营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 渎职罪
第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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