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刑法及其终结》通过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论理法”是在中国古代特色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与儒家的道德观紧密联系的,是世界范围内早期的“道德法”基本刑态之一。阐述了论理刑法的缺陷在于道德标准取代了法律标准,得出了当代中国刑法运行必须考虑与中国社会道德互相支撑的结论。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蕴涵丰富,从精神、制度到司法技术都对当代中国的刑事法制发生着或深或浅的影响。因此,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在比较和借鉴的意义上,不仅应该关注西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而且应该将目光投向自身的传统。正如《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作者所指出的:“我们很难在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刑法中直接找到传统刑法的影子,但新的刑法不是凭空的创造,虽然它是对过去的有意识的反动,但也是对先前存在的制度和思想的再创造。”对法律制度的历史分析通常基于如下三个目的:其一,发掘历史资料,恢复历史原貌;其二,探究制度的性质、发展流变及其社会背景,揭示制度运行的历史规律;其三,反思制度运行的内在逻辑,通过对制度的主要矛盾及其平衡机制的分析,为现实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这三个方面既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又大致表现出由具体到抽象再到更高的具体、由微观到宏观的逐层深入的理论思辨过程。其中第一个方面可以说主要属于传统的史学领域,后两者则需要在方法论意义上引人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从而带动社会科学交叉学科的发展,就法学的具体学科而言则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拓展。《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研究主要是基于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目的进行的,就论题而盲,包含着极高的学术价值和深刻的现实意义。在《伦理刑法及其终结》中作者提炼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同样是我感兴趣的。首先,我们应该在什么意义上理解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事实”?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性,从世界的眼光看,是否只是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对此作者在分析法律与道德的普遍联系基础上,提出 “道德法”是世界各国早期法律的基本形态,反对泛泛的基于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伦理紧密相连的事实,简单地将中国古代法界定为伦理法,而是应该通过分析这种连接的特殊性,把握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品 格。同时作者也认为从“中国古代法是伦理法”的结论中完全可以得出“中国古代刑法是伦理刑法”的结论,因为所谓“中国古代法”几乎全部都是刑法。但作者又认为这种结论不应该是轻易做出的,对伦理刑法的分析必须基于立法、执法、守法的全过程,否则,结论将是不全面的。其次,伦理刑法长期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它是如。何协调其内外矛盾,从而保持长久的生命力的?这个问题的解答将涉及古代刑法的合理性,以及在近代走向终结的内在根据问题。对这部分内容的思考和解答正是《伦理刑法及其终结》的精华所在。与人们通常意义上从社会的和文化的角度分析伦理法的合理性不同,作者却从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的客观矛盾出发,通过对比古今对这两种规范的矛盾的不同解决方式,进一步确认了古代刑法的伦理品格。正如作者所言:“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是客观的、永恒的,与近现代刑法学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确立刑法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客观地看待二者的冲突不同,伦理刑法通过确立刑法对道德的依附地位、消解二者之间的界限的方式解决它们的冲突,刑法的伦理属性由此进一步被明确。”作者通过“罪与恶”、“责与情”、“罚与德”这三对基本范畴,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内在冲突及其解决机制;通过罪刑法定、罪刑相应与原心论罪、同罪异罚的矛盾共存分析了伦理刑法的外在冲突及解决机制。再次,在近代化的背景下,伦理刑法的固有矛盾如何走向激化,从而导致整个古代刑法制度的崩溃的?在作者看来,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是无法在根本上消解的,所能做到的只能是适度的平衡,从这个角度看,古代刑法已经达到了极为精致化的程度,但由于古代刑法试图消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也就注定了其必然灭亡的命运。最后,从伦理刑法的发展和消亡,如何看待刑法的民族性这样一个宏大的课题?对《伦理刑法及其终结》而言,这个问题显然过于“宏大”了,作者的研究仅仅是开始,作者通过实证的分析和逻辑的推演,向我们说明了伦理刑法的终结只是一种制度性终结,伦理刑法的传统将长期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