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具法理学常识的读者都知道,法理学、法律论证和法学方法这三个概念是不能相提并论的。之所以在这里合为一题,缘出于二:第一,三年前,我与几位同道者向官方申请并荣幸地获得了一个资助课题,名为《法论证理论研究》。三年了,由于客观环境的原因,却又未完全按照原研究计划完成。现在,为了结项,必须写些相类的文字。所以,面前的这篇文章必须在名称上与这个课题的名称扯上关系。这是形而下的缘由。第二,近些年,不才涉足法理学领域,所读所思,倍感在教学与研究中,概念之厘清,范畴之确定,命题之证立,问题之展开,对于一种理论之正确性的重要意义。在教学中,法科专业的学生们如果真的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命题,了解“问题域”的来龙去脉,则可以构成日后学习部门法学的坚实基础;而在研究中,研究者对概念、范畴、命题和问题作力求准确地深入研究,则是进入法理学堂奥的捷径。本文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对上述三个概念的分析将近年来在教学与研究中形成的部分浅见串联在一韶.希望读者赐教。这算是形而上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