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一、我国的原子能事业起步于50年代中期,在巩固国防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原子能事业转向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以放射性同位素与核辐射技术为代表的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地质勘探和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涉及国民经济多个行业。在发展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和潜在的放射源污染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条例》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有关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规章、标准,其内容涵盖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和废物分类、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