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之法典,如同多厅室的旧居建筑,有些部分不再使用了,有些部分“废弃”了,甚至不得不拆除;另一些部分则相反,经过增添旁室偏宅而得到扩充。然而,这些附加之作往往有损于建筑的整体,且不说那些辅助楼宇,年复一年,另行发展,使人不知从何找到入门之途。如果是建筑财富,自然有一定魅力,值得人们珍之存之。然而,各种法典,如其有生命,自当有死亡,终有一天会被取代。这正是法国近时所为:1994年3月1日,一部《新刑法典》诞生了,取代了1810年问世的旧《刑法典》。任何一部刑法典,就其表达公共秩序性质的要求而言,总是以其适用的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为明显特点的,正因为如此,在许多重大犯罪活动都是在跨国实施的今天,任何一部刑法典均不足以面对国际性要求。这就有待于翻译人员从各国公认的基本法律中得到启发,以期制订真正的共同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