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论题——西方自然法和人权问题,属于跨学科的热点问题,也是经典的基础理论问题,作者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及长期的学术积累为这项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将自然法与人权联系起来研究西方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是本书最大的特色。从理论上讲,人权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和法理学的核心主题,自由、平等、民主等基本政治价值都可以归结为某种人权。从现实来看,人权是宪政追求的目标和灵魂,作为宪政意义上的宪法不只是一幅国家权力地图,它更是一份权利宣言。本书前言西方人权信念的孕育和确立归功于西方自然法传统,在这一传统中,自然法被理解为凌驾于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之上,并用以评判、指导和规范实在法和现实政治法律关系的某种普适性的、永恒的公道,自然法概念反映了西方人对某种永恒正义的信仰,正如自然规律概念反映了人们对自然物体运行的规则性的信仰(事实上,自然法与自然规律是同一术语:naturallaw)。这里要强调的是,西方自然法理论既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马克思主义的话语体系,也不同于中国传统主流文化的思路。自然法概念蕴含着某种普适性和绝对有效性的要求,为此,自然法学家引入了理性概念,自然法具有理性的品质,甚至直接等同于理性(自然法即理性的法则)。所以,自然法学家否认意志(will)论的法律观,他们坚持认为,法律是理性(reason)的体现,单纯的意志并不构成法律,“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它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到理性的节制”。阿奎那甚至将上帝的意志理性化,他认为“法律不外乎是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在他看来,上帝也不是一意孤行,天也不是“无法无天”,那些专横武断的意志不可能具有法的权威。自然法家也不承认法律的力量来源于暴力,他们宣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暴力并不能成为法律的本质特征,非正义的法律并不具有“法的性质而是具有暴力的性质”。自然法学家不愿接受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这一事实,他们宁可要求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对每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尊重。法律意志论与法律理性论,法律暴力论与法律正义论,阶级意志论与社会契约论,阶级利益论与普遍人权论……,这种种不同的法律思维直接决定了人权的不同命运。西方自然法观念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道德信念。不可否认,西方自然法理论对永恒正义的信仰也存在于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中,“仁义”和“天理”也被中华民族视为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正义原则,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仁义”是排斥私人利益的(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天理”是蔑视个人欲望的(所谓“无人欲即皆天理”),这种没有利益计较的圣贤道德远远高于求生求利的人权道德。而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正是对这种政治道德进行了反思,他们发现西方古典时期的美德政治对人性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而中世纪的基督教虽然意识到美德政治的乌托邦性质,但并没有放弃至善的目标,而是改变策略,由世俗至善论走向神圣至善论。在近代自然法学家看来,自然法既然是“自然的”,它应该从实际生活中,从支配人们的最强大的力量中推演出来,而不能在人们趋利避害的情感之外创造某种价值体系,由此,近代自然法理论中的理性不再是人的激情、利益和欲望之外的异己的、压迫性的力量,而是对情感和欲望的承认和最有效满足,所以,近代自然法理论成为捍卫人权的理论。中国人权意识的淡薄并不是因为中国缺乏政治道德追求,而是因为它不能忍受人权的平庸,它的政治道德目标更高远,它的政治事业更伟大。在政治道德上存在三个层次:圣贤政治(贤良之士或先进力量统治,追求美德、拯救世人);人权政治(民主统治,契约政府,确保人们的利益需要);强权政治(武力夺权,支配民众,控制和占有社会资源)。而近代西方自然法学家深深怀疑人的优异性和道德完善性,他们认为对政治和道德精英的过分信赖存在太大的风险,为了有效避免强权政治,他们坚守人权政治。不求最好,但求避免最坏,这就是人权政治的选择。人权的政治目标确立之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代自然法学家探讨了权力的本性。他们的认识直接来源于中世纪的权力观。比如,在奥古斯丁看来,权力本身不可能是善良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压制和强迫,权力的这一特征普遍存在于政府和法律等各种制度设施之中,“所有的统治都离不开强迫,就此而言,所有的统治都是暴虐和专制的”。但为什么还需要国家和政治?国家和政治是人类堕落的产物,如果人类仁慈友善,完美无缺,能自觉自愿地遵照道德和正义,政府、法律和财产制度也就是多余的,国家这一强制性的设施与罪恶相伴随,它是惩罚邪恶的必要手段。当然,国家也只限于惩罚邪恶,如果它力图拯救灵魂,实现美德,则注定要失败,更何况国家本身也可能是危险的、不可靠的。假如国家真能将人类从罪恶的深渊中拯救出来,它自身也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可见,权力是罪恶的见证,而它本身也是一种罪恶,它存在的合理性只在于:以小的罪恶惩治和抑制大的罪恶。这样一种悲观的权力观为近代的人权保障制度——宪政提供了思想前提。政治生活是一种冒险,若没有宪政、没有权力约束机制,自己不得不屈从于权力的摆布,还不如宣布进入自然状态,因为在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的意志”。……以上只是简略地列举了西方自然法理论中的某些观念,这些观念深深地触动了我,促使我急于将我所了解的另一个时空中的精神世界展现出来。当我思考和写作时,当我带着中国人的关注置身于西方的精神领域时,总有一种难以摆脱的、莫名的欣喜与苦恼。思辨的文字消耗了我的精力,而复杂的情感使我暂时忘掉了自己的疲惫,我艰难却又不知不觉地完成了本书的写作。当我对西方的人权观是如何随着西方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而逐步成长这一问题做了系统的阐述后,本来不想另外总结,但最后我还是利用了较短的篇幅单列一章做了总结,当结束语部分完成后,我才发现这部分不仅必要,而且还有待充实,因为它针对学术界对自然权利理论的几种常见的质疑进行了探讨和回答。这些质疑包括:人权是自然的吗?人权能超越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而成为普遍的、绝对有效的政治生活规范吗?人权是理性和科学的吗?当然,结束语部分并没有包含我对自然权利理论的全部评价,有些同样重要并且我已思考良久而又很想表达的问题并没有反映出来,这些问题有:人权与革命,个人权利与集体人权(包括个人权利与阶级权利、人权与主权),统治权与民主、事实与价值等,我想在适当的时候再表达自己的见解。最后要说明的是,这里并没有探讨当代西方新自然法理论,这主要是因为本书重在考察西方主流人权观是如何通过西方自然法传统而萌发和产生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代西方新自然法理论只是对传统自然法的简单复归因而缺乏独创性。事实上,德国的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美国的富勒(lonFuller)和德沃金(RonaldDworkin)、英国的菲尼斯(JohnFinnis)、法国的马里旦(JacpuesMaritain)等思想代表力图通过对传统自然法的改造而恢复自然法的荣誉,他们的思想同样吸引了我。对于这些思想,我想单独作为一个主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