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它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对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律平等适用。《劳动法》全面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标准,对劳动合同、工资、工作时间、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障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重要问题均有涉及。《劳动法》还具体规定了国家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和实行劳动执法监督的行为规范。《劳动法》施行以后,劳动部总结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与经验,制订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具体贯彻《劳动法》的执行措施。为配合劳动合同的推行,保障职工在企业退出市场后的权益,我国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范围内推行待业保险制度。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失业保险基金的地位与作用大大突出。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把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与此同时,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也都相继进行了改革。为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工作,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该条例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和程序,因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而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效能,并降低了管理成本。总体而言,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初步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