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注册的要求,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公司登记的管辖、事项、程序等等,明确了登记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公司登记的行政主管机关,总结登记管理的经验,针对实际登记中发生的问题,发布了大量的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其出资比例可以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具体规定见诸有关部门的规章。由于我国现阶段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屡见不鲜,随之引发了关于验资机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应司法解释,界定了验资机构的责任边界。众所周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划分为不同种类,各种不同股份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为维护国有股东的利益,政府部门制定了大量的国有股管理规范。对于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境外募集股份,现阶段也均有明确的规章依据。公司终止引发的法律问题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这其中特别牵涉公司的清算如何组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相关债务如何承担等现实问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之均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