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是司法过程中的固有矛盾。在法治主义全面确立的今天,对于严格规则的全面遵循是司法的主题。但是,在个案中当固有规则存在明显缺陷或完全缺失时,法官是否可以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背离固有规则,适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本书通过对英美两国相关判例的技术分析,及其司法过程的比较研究,认为英美两国法官在面对这个矛盾时表现出明显不同的倾向:英国法官倾向于固守严格的规则,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即使可能会因此导致不公甚至荒谬的判决结果;美国法官则倾向于进行灵活的自由裁量,诸如立法意图、道德准则、社会取向、政策考量、情势变迁等均可以成为裁量的依据。因此,英国法律体系呈现出相对突出的正规性、统一性和稳定性,其法律的演进也以渐进模式见长;美国法律体系具有极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并呈现出动态的发展模式。作为英美法系的两大代表国家,英国法和美国法之间的继承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诸多共性似乎更令人关注。即便比较英国法与美国法的不同,也往往停留于相对具体的制度层面,英美两国整体法律文化模式的差别则经常被忽略。本书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有价值的探索,认为英美两国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明显不同既是倾向性的,更是规律性的,其背景和基础是英美两国法律文化传统模式上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