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法学方法论”收入的文章中,有几篇是属于我个人多年来所主张和倡导的“法哲学”的产分内容。我坚信,它同法理学应当是区别的,而且自成体系。如果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最一般的概念、范畴、规律、原理与原则思想的唯物论与辩证法问题的科学。本质上,法哲学是一种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为体,哲学为用”,即内容是法学的,形式是哲学的,是其重要特征。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介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但我要倾向于认为,它是法学的一部分。以前我国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的“五个主义”(见本书《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前景》)实际上就是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集中表现。因此,我毫不怀疑,研究与掌握法哲学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