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再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公报》1957年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刘少奇批准创刊,主要刊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审查和批准的计划和预决算报告,批准的国际条约,决定的国家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检查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公报》编辑室在编辑公报时,严格遵循如实记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这一宗旨,确保公报刊登内容的完整、准确。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进一步明确了《公报》的法律地位。《公报》本次再版,包括了自1957年创刊以来至2003年各期登载的内容,原则上按出版日期,每年一册。内容较少的年份,两年或几年合订一册。一册一个总页码。每册除了保留分期目录外,公报编辑室还将分期目录进行汇总,按“讲话”、“法律及法律性文件”、“批准条约的决定及条约”、“报告及有关决议”、“选举任免名单”五大类形成总目录索引,索引放在每册公报的最前面,供读者查阅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