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多数未能颁行,却因中华民国的继承而奠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础,且迄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所沿袭并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旧法统的废止,也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篇章。其中,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历史上迎来了社会主义法学的第一次繁荣。在此期间,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的需要,前苏联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典、论著被大批翻译过来,成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借鉴和榜样。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当年翻译了前苏联及前民主德国、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一过程虽未持续很久,但影响却十分深远。而且,由于当时外语学习是以俄语为主,故80年代的翻译仍然主要以前苏联文献为主。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在张仲麟主持下,80年代初翻译出版了对我国老一代刑事诉讼法学者影响深远的前苏联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科书《苏维埃刑事诉讼(1980年版)》①,之后,80年代末又组织翻译了1985年修正后的《苏俄刑事诉讼法典》②。从我的个人经验看,这些译作对我国20世纪80年代及90年代初的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影响非常大,而且至今仍能够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依稀辨认出它的影子。因此,我认为,前苏联法制对包括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种影响的烙印迄今仍然以潜在的方式影响着我国法学、法律教育和法律制度,尽管这种影响已经逐渐被新的法律思想所“稀释”。就刑事诉讼法领域而言,这种“稀释”仍然与外国法典、论著的翻译活动密切相关。其中,最先仍以外国法典翻译为主。1993年10月,以陈光中教授为首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教授组成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作为课题组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始组织翻译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一工作一直延续至今。迄今为止,已经组织翻译的有:《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黄风译,1994)、《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1995)、《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1996)、《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1997)、《加拿大刑事法典》(卞建林等译,1999)、《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苏方道等译,1999)、《日本刑事诉讼法》(宁英辉译,2000)、《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程味秋等译校,2001)、《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2003)。上述法典均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近年来,各国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在各种法学教材系列中相继得以出版。从广泛的引注率来看,这些翻译对于了解外国诉讼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在现代社会,诉讼是解决各种社会纠纷与冲突的最终解决途径。因此,诉讼制度的建设不仅关系到社会纠纷能否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其自身的公正程度也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在我国,随着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开始日益纳入法律规范之下。而且,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诸如公务员管理、党员待遇、大学教育等传统上原本不归法律管辖的问题,也开始呈现出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态势。于是,在“宜粗不宜细”立法指导思想下构建出来的诉讼制度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这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诸多特种案件(如有涉宪法权利的案件等),因缺乏相应的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只能诉诸法外途径;另一方面,表现为既有诉讼制度过于粗糙,难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多元化要求。而且,由于程序自身正当化程度较低,致使社会纠纷无法及时得以公正解决,严重损害了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序和稳定。诉讼制度的完善、程序自身的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诉讼程序制度问题受到了高度重视,然而,在我国,虽然三大诉讼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但相互间的发展却极不平衡。表现在法典翻译上,可以说,刑事诉讼法典的翻译最为发达,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典几乎已经全都翻译成了中文。而且,随着近年来证据法学的发展,各国的证据法也已经有了中译本。至于民事诉讼法,近年来,中国法制出版社已经开始组织出版了一些民事诉讼法典,但终究有限。现计有:《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1999)、《日本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2000)、《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谢怀械译,200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证据规则》(白绿铉、卞建林译,2000)。行政诉讼法典翻译则几乎没有。因此,为了全面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们特地组织翻译出版了《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希望能够再次推动外国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法的翻译活动。同时,也希望借助该丛书的翻译出版,真正解决译者孤军奋战而面临的出版困难。本丛书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译丛。在我国现代诉讼制度建设历程中,翻译法典、论著曾一度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我国法典翻译一直局限于那些我们认为有借鉴价值的少数欧美国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种方式。对其他选择的忽视,太容易导致思维的僵化,从而堕入追随与模仿。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开阔视野,才能避免一边倒带来的“只能如此选择”的困境。因此,我们认为,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更加包容的心胸。对于法典翻译,我们应当首先将其看 做一种文化间的交流,而后才是对其精华的借鉴。故本译丛不限于欧美大国,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国家。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有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均可纳入。《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本书由俄罗斯语言和俄罗斯法律的研究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黄道秀女士翻译,我们感谢她付出的辛勤劳动。20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