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断:由此显现出法学家的视线同历史学家的视线的交汇点。法学家从法律制度的内部把秩序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连续性作为前提条件;历史学家则是抓住生活,即在其不断的涌动中表现得丰富多彩的生活。这是两个相互对峙的出发点,前者应保持在有机的规范体系的层面上,而后者则回避严格的规范化倾向。然而,一方面,作为秩序(以及这种秩序的连续性)的社会总是面临着法学家们所希求的归向统一的进程,这种实质性情形也属于历史;另一方面,存在着这样的基本事实:法作为一个社会的面目,它也是一种历史现实,显然,法学家在把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机性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时,实际上正是在各种不同要素的流动和交错中再现这种统一性。为了能够理解自己的工作,为了使这种意识更注重所运用的史料的特性,法学家应当在历史问题上开阔思路;无论人们所谈论的法科学具有怎样的含义,历史视野所形成的这种意识都是固有的。§2.罗马法研究的地位罗马文明对于我们今天的文明和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中,法占有首要的地位。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它高瞻远瞩,把自己的视野扩展到不同的世界;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在那里,创造法的渊源3具有联贯性和敏感性;罗马帝国和罗马的观念在欧洲后来的历史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象《学说汇纂的现代运用(ususmodernusPandectarum)》这样的罗马法仍占有地位;所有这些因素都使罗马法成为法学家历史素养的基本成份。因此,我们不需要去为罗马法研究在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中所占的地位作辩解。“罗马法总论”和“罗马法”,作为对历史的学习,是两门系统论述罗马私法的课程;罗马私法使法学家得以掌握法律思想的结构,为了在培养法学家时使罗马私法更加深入人心,就必须进行这种系统的论述。“罗马法史”课程则在法的各个部门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中把握历史发展的脉络,展现为理解各种制度所必需了解的历史全景。§3.基本脉络历史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确定它的各种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往往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历史又是丰富多彩的,各种社会要素的变化不定导致变革。法学家在社会结构中捕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有机性;在复杂的社会单位中评价法律制度的纷繁性并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法学家研究政治组织的特点,追寻它们的变迁,揭示统一性、多元性、演变、混合、消灭和继承。以罗马为基点的宏大历史画卷向我们展现着几个世纪以来法的复杂发展,从最初的氏族、村落组织到后来的组织和广袤帝国的各种变迁,这种发展后来表现为对文明遗产的继承。在这一发展中,罗马法所具有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是显而易见的,这种连续性一刻也没有停顿过。另一方面,由于纷繁性和多样性,由于相互并存和层次划分,后来也出现了错综复杂的情形,从最初的极端简朴发展到以后的最广泛复合。但是,在这种变迁中,从多元性和纷繁性中也可以发现归向统一的持续努力。罗马人的重传统精神是他们法学家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由于这种精神的影响,罗马制度的历史所表现的不是突然的转折和猛烈的兴废,而是相容并存的稳定进程,它使人能够明显地看到连续性的脉络。这种造就着罗马法的历史复合性,作为文明的基本要素,也可以从形式的角度加以发现和认识。后记:译后记如果从江平教授1989年初访问罗马算起的话,中意两国学者在罗马法研究领域的携手合作已经进入第六个年头了。几年来,在中国已经出版了五本《民法大全选译》的小册子〔1〕以及两部关于罗马法的译作;在中国和意大利的法学期刊上发表了一批中意两国学者的新近作品;在中国政法大学建立了“罗马法研究中心”,在罗马第二大学也有了一个配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图书资料、可供中意两国学者共同使用的小小合作基地。在这几年中,一批年青的中国罗马法学者正在迅速成长并且在罗马法研究和教学领域进行着辛勤的、脚踏实地的工作。这里应当特别提到的是我的朋友米健、丁玫、范怀俊和费安玲。如果说罗马是世界上无数人所憧憬的旅游圣地的话,而罗马给我这几位朋友留下的更深印象则可能是日复一日地与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作斗争,是读不完的指定书籍和直到回国前的最后一天还要为之工作的elenchi(即教授布置的翻译任务)。两位年青的意大利学者在这几年中也一直同我们一道工作,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就是阿尔多·贝杜奇博士(D0tt.Ald0Petrucci)和纪尉民博士(Dott.GiuseppeTerracina);对于前者,在此应当特别表达我的深切谢意,他帮助我克服了在翻译《罗马法史》时遇到的大量语言和历史方面的困难,他的帮助是非常具体、细致和及时的。几年来的合作成果也凝聚着罗马第二大学罗马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高级顾问桑德罗·斯奇巴奇(Prof.SandroSchipani)的心血,受益于他高度的求实精神和周密的组织工作。在对中国青年学者的培养中,斯奇巴尼教授显示出高超的严格要求的技巧,这种严格要求不是表现为严厉性,而是表现为精确性:他能够根据每个人实际水平的提高情况,适时地调整工作和学习的计划和任务,使其总是承受着最佳限度的压力并处于最充分的水平发挥状态。我愿际本书出版之时,向我前面提到的各位朋友表示由衷的敬意。关于这本《罗马法史》,本想在写译后记时把翻译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难点以及解决的作法做个交待,但现在看起来似乎可以免了:中译本已将所有的拉丁文术语均在译文后标出,并且附有一份详细的拉(意)一汉对照的索引,读者尽可去检查和评判译者的移译工作,并独立地去理解有关术语的含义(不受译者翻译的影响)。在对书中人名的翻译中,译者没有全盘接受前人的译法,一方面,因为有些译名尚不规范,多种译法令人莫表一是;另一方面,译者自信:直接从拉丁文(或意大利文)进行音译应当比从其他文字转译更为准确一些。当然,对于已经为人普遍接受的译名(如:奥古斯都、戴克里先、狄奥多西、凯撒,等等),译者还是毫不犹豫地采纳了。关于书中出现的援引优士丁尼立法文献的表示方式,请参见§256—258中的说明。翻阅近几年我们出版的罗马法译作,尤其是我本人的译作,的确不乏遗憾之处,除粗心大意和出版中的技术疏漏外,有些问题产生于对罗马法术语或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刻或者中文表述不够科学和严谨。有遗憾总比固步自封好。我希望能从已有的成果中察出(包括由行家们指出)更多的遗憾,以便在今后再版时予以纠正。学术研究的进步将由此而来。从我们的合作计划上看,我们还面临着很艰巨的任务:在近几年中完成《民法大全选译》的其他几本分册,并对各册进行补充、加工和整理,从而形成一部体系完整的合编本;要结合现代民法以及中国民法进行比较性研究并介绍和交流有关的成果……。我愿同我的合作伙伴们在这块园地上继续努力耕耘。黄风1994年1月9日于蒲黄榆本书前言前言1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Grosso)是本世纪意大利以及欧洲最伟大的罗马法学家之一,生于1906年,卒于1973年。他曾就读于都灵大学法学院,后来在意大利数个城市(卡麦里诺、比萨、热那亚)的大学中渡过教学生涯;他在都灵大学开始教书时极为年轻,授课的内容是罗马法和罗马法史,并且从未想过离开这所大学。他担任都灵大学法学院院长近30年,并且是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的成员、国家科研委员会(CNR)法学和政治学分会的主席。除教学活动外,他还作为基督教民主党的成员投身于政治生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参加反法西斯抵抗运动;后来被选为都灵省的主席,随后又担任过都灵市的市长。2格罗索的学术著作颇丰,他的所有教材均由都灵的加比凯里(G.Giappichelli)出版社出版,不断再版并为意大利各大学在教学中采有。它们包括:《罗马法中的物权问题》(1944年),《罗马法中的用益权和类似权利》(1958年,第2版),《遗赠总论》(1962年第2版),《罗马的契约制度》(1963年第3版),《债一给付的内容和条件一选择之债和种类之债》(1966年第3版),《有关罗马法的一般问题》(1967年第2版),《罗马法中的地役权》(1969年),《罗马私法史中的法律规范和合伙》(1970年),《罗马法中的体系问题物契约》(1974年出版的遗作),《罗马法教程导论》(多次再版)。他还撰写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学著作,如《地役权——民法概论(卷V.1.)》(都灵,1963年第3版),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大量论文。此外还有很多政治学方面的论著。在这些丰硕的并且主要倾重于民法的学术创作中,《罗马法史》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体现着作者法律学识的全面性以及把公法问题溶合在统一体系之中的精湛能力,反映出罗马法在民法法典化进程(现行《民法典》诞生于1942年)和制订共和国的民主宪制(1948年宪法)过程中的作用。3朱塞佩·格罗索的罗马法著作表现出作者将伟大的历史敏感性同法学理论方面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结合在一起的能力。因而他超越了德国学说汇纂派学者所取得的成就,也超越了采用相反方法的新人文主义者所取得的成就,后者过份地拘泥于有关添加问题(interpolazionistica)的研究以及纯历史的研究。他揭示了历史的具体性、人的一些具体处境以及生活的多样性;他告诉人们法如何通过其概念、原则、制度和规范调整多样化的形势,在时间上保持着统一性和连续性,超越历史事件的偶然性,并且展现着未来。他始终坚持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辩证分析,强调指出罗马法学家一方面具有注重生活的具体情形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具有不落入就事论事的粗俗经验主义窠臼之中的能力,这些法学家能够根据建设性的和系统的连贯框架不断寻求最公正和最符合实际的办法,他们通过公开探讨各种各样的发展前景并且在各种社会力量的动态较量中使上述框架逐渐成熟。在方法论方面,格罗索一直强调两个基准点:注重传统的倾向(“传统主义”)和法的人道标准。传统主义对于他来说不是一种保守主义的态度,不是寻求纯粹事实上的永恒不变;而是将寻求正义的经验流传下来,它时而意味着“抵抗”,时而又意味着“革命”,因为它同另一个基准点交织在一起,这就是“人道标准”。这后一基准点是对法律规范是否具有善意的检验,它在几个世纪中促进了罗马法学特有的抽象化进程和对具体性的追求,它努力实现对人的保护,抵制可能对人造成欺辱的豪强势力。格罗索的这种方法论卓越地体现在《罗马的契约制度》和前面列举的几部关于物权的教材当中。这种方法论使他能够在论述法的一般问题时避免单纯的抽象,总是以历史现实主义的态度对待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4《罗马法史》一书显示着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严谨精神和伟大的创造力。它朴实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以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多元性这个一般问题为中心,这种多元性体现着在同一体系中相互共存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原则的多元性。通过这种透视,格罗索超越了上个世纪和本世纪的法律历史编纂学,向前跨出伟大的一步。占主导地位的历史编纂学实际没有意识到罗马的国家事务(respublicaR0mana)与现代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别,它根据现代国家的法观念去研究罗马的政治—法律经验。相反,格罗索的著作则明显承认家父的权力(potestasdelpaterfamilias)和共同体的权力(potestasdelp0pulus)具有主权性,这种主权性分别表现在各种不同的组织原则(家父的意志,民众的立法,法学家的权威)当中。显然,所有的人均参与到这种主权之中,而且存在着数个创制法的中心,创制法的活动不是“专制的”,不是摆脱一切约束的,因为这是一种“市民”的制度,这种社会既追求所有人的集体福利,又照顾单个人的福利,主宰这个社会的是通过家父和执法官加以体现的神明。格罗索的著作还明确承认因平民斗争而产生的政治制度的特点: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分裂和协商创造出护民官的“否决权”;平民护民官与整个共同体的执法官有着根本的区别。格罗索的这部著作超越了蒙森那种与自由国家结构相联系的研究模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想对各个问题作学术上的总结。需要强调的是,格罗索的这部著作再次引起对早期罗马经验的思考(这可能有助于有关民主制度建设问题的讨论)并使这种思考不囿于现代国家已有的经验。5格罗索的《罗马法史》是本世纪意大利和欧洲罗马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又一部经典著作〔1〕,我建议将它译成中文与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中译本配套。这也是我的老师的著作,我很高兴能将它推荐给中国的同事和学生们阅读。这属于那类在中国比较少见的著作,我在同黄风博士进行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交换之后作出了这个艰难的翻译决定,为此,我在这里向黄风博士表示感谢。这部著作是一部为学生撰写的教科书。一方面,阅读它首先要求具有一定的罗马史方面的综合性知识,需要了解它的主要历史事件〔2〕。另一方面,阅读它应当同研读有关罗马法概论方面的著作结合起来。在《罗马法教科书》中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对私法的系统论述上。在《罗马法史》中人们注意的则是整体,注意的是整个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是公法问题,创制法的渊源问题,私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发展脉络;在这里不大侧重论述各项制度的技术性问题。这部著作可能对于法学、政治学、历史学的学者们(如果他们想一般地了解罗马法及其发展的情况)也有所裨益;那些想充实自己知识的学生也会在《罗马法史》中得到满足,但需要在阅读中花费气力。格罗索的《罗马法史》也应同《民法大全选译·I.1.正义和法》结合起来阅读。但是,对于了解罗马公法,仅阅读《民法大全》是不够的,还应当参考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们的著作。比如,较基本的这类著作有西塞罗的《论共和国》和正在译成中文的《论法律》。6本书的翻译工作是由黄风博士根据中国政法大学与罗马法传播研究组(Gruppodiricercasulladiffusionedeldirittoromano)以及罗马第二大学(“TorVergata”)法律史和理论部罗马法教研室之间达成的协议而进行的。这项协议得到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ConsiglioNazionaledelleRicerche)的支持。本书的出版也是在上述支持下实现的。1993年10月27日〔1〕于罗马桑德罗·斯奇巴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