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近十多年来在我国得到较快的发展至今已初步形成其法规和法学体系。但是,就环境法的研究来说,还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法发展的需要,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以及环境法学的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比较浅显的层次。作为一名专门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的人员,深感有义务将环境法的研究深入进行下去。因此,本人在吸收前辈和同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大胆地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和看法,如环境法规范的分类问题,建立国土、环境、资源法大系统问题,确立环境保护自卫权问题、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问题等。其中有观点未必正确,其论证也未必充分,但我认为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只要我们重视这些问题,并认真地加以研究解决,环境法的研究自然也就深入了,环境法这个法律部门也将逐步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