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律学系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手创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其历史还可上溯到1905年的广东法政学堂本科及其后的广东法科大学。1926年广东大学更名为中山大学,法科也随之成为中山大学法科,并于1931年发展为法学院。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中山大学法学院及法律系被撤销。1979年7月,经教育部批准,中山大学复办法律学系,现已复办21年。复办后,端木正教授、李启欣教授、王仲兴教授曾先后担任系主任。现任系主任黄建武教授,副系主任杨建广副教授、曾东红副教授、蔡彦敏副教授。法律学系下设法学研究所和法理学、法律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6个研究室。全系现有教职员工59人,其中教师39人(在职教授11人,副教授13人),党政人员11人,教辅人员人员4人,专职律师5人。不少教师在全国、省、市主要法学学术团体担任重要职务,在学界有一定影响。法律学系在本科层次原有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三个专业,现已统一按法学专业招生。在研究生层次已有国际法、法律史、经济法、刑法、法学理论、诉讼法、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学8个专业硕士点;是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单位之一。此外,中山大学及法律学系也是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主考单位。法律学系自复办以来,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各种层次的毕业生8468名(含自考生4463名)。目前再读学生1631名(不含自考生)。学生中还包括港澳台学生以及日本、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留学生。法律学系在国内与个主要的法学院系及法学专家学者有着密切的学术往来,同时也与美国、英国、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保持着良好的学术交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