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诉讼法并未象学校法或者民法一样,遭遇“革命”,但是它所发生的变化也应得到重视。自本书第4版诞生以来,立法者只是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小改革”:它部分地弱化和收回了此前的那些“大变革”。尽管《上诉法之整合法》("GesetzzurBereinigungdesRechtsmittelrehcts")(BGBlI2001,3987)这一法律标题体现出一种纯粹的收敛性;但仍有必要预先指出,在技术的和法律政策的发展进程中,还有更大的改革项目。司法实践澄清了许多重要问题。这些澄清涉及到诸如“针对附属规定的法律保护”、“由于预防性确认之诉导致的隐蔽的规范审查”、“障碍性土地”(Sperrgrundstück)等这类审查材料之标准主题。与欧洲法律制度的更大趋同性体现在“欧洲法之影响”这一主题词名下。欧洲人权法院的影响正变得越来越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