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希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生于1927年0月,山东章丘人,1947年参加革命,从事司法工作,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制史教研室主任、法律系副主任等职。主要著作有:《马锡五审判方式》、《革命根据地的经济立法》、《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等。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法律。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产生了婚姻家庭的制度和规范。据史料记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我国古代在周朝时期就制定了娉娶六礼,其后各个朝代的立法中,如《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等,不仅都有户婚的内容,而且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变,婚姻法也在不断的修改变化之中,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婚姻法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应对象具有广泛性,适用于全体公民,受到历朝历代立法者和国家统治者的重视。第二,法律内容不仅具有强制性,也具有伦理性,强调传统美德,强化家庭伦理。第三,法律文化传统具有漫长的历史性、继承性,是中华法制的传统法律之一,而不是舶来的法的需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于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做了两次修改、对一些问题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正。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立法史,可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时期两大历史发展时期。前者是后者的雏形或必要的准备阶段,后者是对前者的继承和不断完善阶段。为了深刻理解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和精神实质,必须连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的产生及发展和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的变化,一并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