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论]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至七条),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内容,如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第一条);调整对象(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八条)。民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适用民法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第一,立法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在制定民法时,应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落实基本原则的要求,协调不同民法制度的关系,组成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行为准则。一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民事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无效。第三,解释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统率具体条款的总原则,各具体民法条文是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因此,只有把握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理解各个具体条款的含义,从而规范民事活动。对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如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法律漏洞补充准则。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遇到无具体条款可适用时,应依民法的基本原则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法官造法”应是为了实现民法的基本原则,而非违反之。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在学术上可以进一步研究。但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