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据此,观将一九八一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