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以来,都感到中国法学界缺少学术的批评。缺少学术批评,不是因为法学研究的成果无需批评——大家都知道法学界的学术问题很不少,而且私下的批评也很多,而足因为在当代中国很难展开这种批评。首先的制约是一些历史的痕迹或惯性。批评曾经是一种剥夺学者政治和学术生命的武器,并且至今在学界也还不时还会出现(我自己的一个最近的例子是在上个月:一位评议人批评我前年开始的《波斯纳文丛》翻译没有以去年底召开的中共十六大的“政治文明”为指导)。这种往事和惯性由此带来了至少是两种禁忌,一是警惕任何批评,特别是那些具有政治意味的,一遇到这种批评,大家都会警觉起来,力求不让这种批评发生;二是自己也不愿批评了,既然批评已经被糟蹋了,也就自觉不做那些有嫌疑的事了,这叫做自我避嫌。缺少学术批评的另一个重大因素是法学的特点以及法学界的特点。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更像技术、工艺而不大像学术;即使是先前似乎最有学问的法律解释,其实也更多是决疑术+修辞+解释(interpreta“on,“传话”),受控于一个或一些权威的文本:传统的法学就总体而言不是以知识增量为前提,而大致是在某些神圣文本所划定的圈子内把问题解决好就行了。尽管也有一些法律家提出了一些具有学理的问题,但并不以求知为主导。这种学术传统使得在法学很难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展开学术的批评,也很难看到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