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司作为最重要的商事主体被日加凸显,公司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行以来,虽经1999年修订,但仍显得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急需进行认真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初正式启动公司法的首个司法解释工作,准备就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应对之策。钱卫清所著《公司诉讼——公司司法救济方式新论》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推出的一部最新力作,为解决公司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和方法。该书面向司法解释但又超越一般的法规诠释,它以公司参与人相互关系作为问题切入点,以请求权基础分析为基本方法,系统地论述了公司从设立到终止中可能出现的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方案。公司纠纷是与公司实践相伴生的一种法律现象。公司制度首先是通过公司治理中的制街机制来化解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公司纠纷发生。当内部制街机制缺位或处于失灵状态的时候,潜在的冲突就会演变为现实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