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从历史发展、社会效应、法律规则分析、案例分析、文化背景等多重视角对美国集团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兼具理论和实务,使读者深入了解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历史与现状、成文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成功之处与误区,许多案例都是近年美国发生的影响面很广的最新案例,让人阅读后耳目一新,收获颇丰,易于形成对美国集团诉讼的整体把握。本书前言序集团诉讼是美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极富特色的组成部分,其在诸如大规模侵权和证券法等众多部门领域内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为了帮助大家简要地了解集团诉讼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特点,我将以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证券法案件中的应用为例来逐一进行介绍。之所以选取证券法案件作为样本,除了因为这是我的主要研究领域外,更因为这是集团诉讼制度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最典型的应用方式,同时这十分有助于让我们看到集团诉讼制度充满争议的一面。在当今的美国商界,绝大多数的大型商业组织都是那种拥有了数以千计股东的股份公司。这些股东手里所持有的股份通常都可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这样的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日均数千股易手的情况并不罕见。从理论上来讲,这种持股模式对于股东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股东们可以迅速地买进卖出股份,以及通过持有不同公司的股票来分散自己的风险。这样一来,对于那些大型的股份公司而言,几乎没有哪个股东所持有的股票能在公司所有的流通股当中占据一个引人瞩目的比例。然而,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这种持股模式也同时带来了一些问题。正是因为缺乏占据主导性的股东,并且大多数股东都只是零散的分别持有着某几个公司的微不足道的股份,结果就造成了根本没有股东有兴趣去细致地监管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们到底是怎样使用他们投资的。因此,这就给公司管理者们以机会来利用种种针对股东的欺诈行为使得自己在经济上受益。尽管我们已经设计出了一些公司治理机制来约束公司管理者的行为,例如将管理者的报酬与股东的收益挂钩,但这些机制的效果充其量只是聊胜于无而已,仍远远谈不上立竿见影。作为对这种公司治理困境的回应,美国政府有意识地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来加强对企业所有者不当行为的控制力度,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类就是证券法。美国证券法要求公司严格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些是定期性的,有些是在公司把自己的股票向公众出售时。这种做法是建立在知情权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即公众们有必要在选择购买某一特定公司股票之时了解清楚他们所将得到的究竟是什么。如果公司没有按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或是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则公司的管理者们便违反了证券法。可是我们接下来还将遇到一个更大的问题,我们究竟应当如何来擒拿并惩罚那些违反证券法的人呢?首先,证监会应当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一个专门以执行证券法为职责的政府机构。一旦证监会抓住及认定某人违反了证券法,其可以使用多种手段对违法者进行惩处,从发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命令,到课以相当数量的罚款,或是干脆将违法者送进监狱等不一而足。然而.证监会并非是一个人员充足的庞大机构,其没有能力逐个监督审查每天市场上所进行的天文数字般的证券交易行为。因此,如果将擒拿并惩罚证券欺诈行为的任务统统交给证监会的话,那漏网之鱼便极有可能比比皆是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法律允许那些因证券欺诈行为受到伤害的股东们在某些情形下直接起诉实施欺诈行为的人。这种股东诉讼不仅可以使得欺诈行为的受害者有机会获得经济补偿,‘而且大大强化了证券法的实施力度。到今天为止,私人的证券法诉讼已经成为了美国证券法律领域内最生机勃勃的一部分内容。但是,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不要忘记了我们刚才所提到过的,绝大多数的股东仅仅拥有着某几个公司的极少份额的股权,这不由得让我们担心究竟有哪个股东愿意挑头开启诉讼。我们不妨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Big公司的欺诈行为给其股东造成了约2000万美元的损失,而想要成功地提起一场针对Big公司的诉讼至少要花费100万美元(要知道律师费在美国是极其昂贵的,尤其是在证券欺诈这种复杂且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对于整个股东群体来说,进行这样一场官司无疑是非常合算的,他们只要付出100万美元的代价便可挣回来2000万美元的赔偿金额。因此,当大家在阅读本书的时候,千万记住要对美国式集团诉讼制度的不足之处和成功经验均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有兴趣的话,不妨将书中提到的集团诉讼制度的优劣之处一一列出并分别加以比较,然后再小心翼翼地尝试着问自己,是否在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集团诉讼制度也能够获得如此多的净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