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人员负有职位责任是公认的,对公共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道德责任却没能有如此一致的看法。在行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以行政和政治二分以及对二分法的反思为界,对行政人员是否有道德责任的讨论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在行政与政治二分期间,行政人员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行政人员只是“工具性”的行政机器,但行政的事实促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为什么公共行政人员要具有道德责任?公共行政人员不仅是价值选择的主体,而且面临“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尖锐矛盾。道德责任不是责任的一种,而是对责任的道德评判。究竟哪些责任能成为道德责任,以及应如何划分道德责任,对于促成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是十分重要的前提。当从主观道德责任和客观道德责任划分时,前人就面临过困境,前车之鉴使我们转向从义务性道德责任和理想性道德责任划分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这既可保证基本道德责任的实现,又可促进道德责任的不断发展。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实现是道德责任的现实化,公共行政人员在这一过程中充满着道德责任实现之角色、对象、依据和取向等方面的困惑,以及权力来源的多元结构、权力设置中科层制的反功能和权力行使的自由弹性等客观技术性障碍,这可能导一致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妥协。如何才能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呢?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主导原则。绝对命令的一元原则被多元原则取代,这是因为公共行政人员在现代社会至少产生三个方面的角色要求:1.与自身公民角色分离的公共行政人员;2.公共行政内部的一员;3.解决其他公众利益冲突的仲裁人员。相应地,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应遵循“以人为本”、“民主集中制”和“公平”三个主导原则。实现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的具体的措施主要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外部控制以人的趋恶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伦理立法、树立规章制度、权力监督、建设文化环境、进行褒奖、予以保护等。内部控制以人的趋善性为假设前提,其方式有行政能力的培养、心理素质的加强和价值观的提升、道德情感的培育、道德品质的修养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各有优劣,所以伦理学家们在对两种方式做选择时的偏爱并不排斥另一种方式或完全抛弃另一种方式,但如果仅仅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责任实现的客观方面去选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道德发展水平寻求两种方式的结合就成为一种考虑,当我们从公共行政人员道德水平发展的四个阶段展开分析,就可以实现这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为什么我们要从合法性角度去考量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是因为对合法性问题的合理解答是公共行政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在依然还存在合法性危机现象的当今中国,这对实现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有着重大意义。在面临挑战压力的同时,人性的趋善、公共行政的实践基础铺设向善道路、行政制度的价值偏向与弹性以及民主的动力等现实因子又提供了回应挑战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