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权法“从所有为中心到利用为中心”的发展趋势,使得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一方面,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可以提高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利用效率,用益物权制度越发达,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就越有效率。因此,在我国当前物权立法中,只有制定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用益物权制度,才能达到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从而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另一方面,“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也有利于鼓励财富的创造,实现人们创造财富的预期。因为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较之于债权,它更能稳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保护物的使用人的利益。用益物权制度更能够体现对所有人利益的保障和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利益的保障。在我国实践中,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非法侵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其物权效力,从而使其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物权法的探讨一时间成为了民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而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制度的特别关注又使得如何构建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成为了我国制定物权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以不动产为中心的现代用益物权体的构建应当汲取法制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但和担保物权类型因与交易的密切联系从而产生的普适性不同,用益物权类型更多地具有历史性和固有性的特点,它反映了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状况。由此可见,就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而言,不能照搬先进国家的制度,我们应当立足我国的现实,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用益物权法律规则,也才能充分实现用益物权制度的应有功能。我们所要建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必须在普适性和固有性、理论性与现实性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这既有赖于系统的体系研究,又有赖于深入的实证分析。因此,我们必须在认真学习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的同时,真切领悟我国的现有国情,并结合我国既有的立法资源,才能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十多年以来,我的学生茂辉都以物权法作为研习的重点,并就用益物权所涉及的一些重点问题,如用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使用权等问题进行过深入的实证调研。这些成果在其此前所著的《用益物权论——源流分析·制度比较·立法思考》中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体现。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茂辉仍然以物权法为研究方向,在我的指导下继续从事物权法理论的研究,并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了研究的视野和深度。本书对用益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法制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用益物权制度及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等问题,运用比较的、历史的、实证的、经济分析等方法对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深入的梳理和探讨。对于先进国家的有关制度,作者保持了足够清醒的头脑,能够站在紧密结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角度对其加以思考和斟酌,不拘泥于既有的权威理论,表现了一个年轻的民法学人探求真理的勇气。对于我国的现有制度,茂辉也能以理性的态度对其进行反思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茂辉的这种学术精神是应该予以鼓励并值得倡导的。作为导师,看到茂辉又取得了新的进步,我既赞赏其辛苦的耕耘,也为其所取得的成绩感到由衷地高兴。故作此序,以表我对本书出版的祝贺。希望茂辉能在以后的教学、研究工作中再接再厉,取得更为丰硕的成果,为我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王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