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采取系统的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中外法学教育的许多方面进行了分析。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是分不开的,清英教育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础。该书在对法治、法学教育、法律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理论及其关系介绍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育方法、法学教育的管理、法学教育的评估、法学院校的招生、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等方面对中外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书前言当今世界,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性已取得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然而,“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之处并不在于它否认了法律制度中人的地位与作用。恰恰相反,由于任何现实的法律制度都必然存在着某种缺陷,“法治”的实现最终有赖于法律家群体的才能,“法治”的优越性也正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置使人的作用(尤其是法律家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与控制。由此言之,法律家素质之高下与法治实现的程度有着实质性的联系。可以说,法律家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操守构成了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学家的职业能力与学术水平则是影响社会制度创新与转型的重要因素。因而,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认为,如果说一个国家可称之为法治国家,那么,法律职业者便是驱动国家机器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的技师。“徒法不足以自行”,现代的司法制度必须由现代型的司法主体去贯彻执行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法律社会学揭示并告诉了我们法律职业者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启示我们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法学教育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化的基础和条件,它赋予了法律职业者以特定的知识和意识,培养着法律家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一国法治的面貌、法律在调整社会事务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强弱以及一般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律机构的态度等等都与法学教育有着深刻的和多方面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认为,“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没有系统、统一、稳定的法律教育制度。就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正所谓“一国法律教育之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面向21世纪,是从法制走向法治的世纪,我国将全面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法律职业和人才结构,这必将对法学教育产生直接的影响并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几年来,学术界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和相关成果可谓不少,但往往只是涉及到法学教育的某一方面或某个问题,很少有系统性、全面性的研究,更没有系统的、比较性的研究。洪浩同志的著作可以说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该书采取系统的比较研究的方法,据此对中外法学教育的许多方面进行分析。洪浩是我校毕业留校的青年学者,先后在西南政法大学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作为一位本、硕、博均是法学专业的学子,他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现在,作为一名教师,他自己开始指导法学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他长于思考、善于比较;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思索方面,他认为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是分不开的,精英教育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础。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们的思想是相通的。作为国内第一本系统地比较中西方法学教育制度的著作,该书在对法治、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的基本理论及其关系介绍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法学教育的管理、法学教育的评估、法学院校的招生、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等等方面对中外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思路和建议。该书在法学教育的很多问题上都提出了较为科学的建议。例如,关于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将其定位为通识教育,即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并协调了本科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在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方面,如何处理法学教育机构与法律职业机构的关系,是法学教育体制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在法学教育机构与职业机构的关系上,一个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职业机构应否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这一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所以在我国的宏观管理模式上,法律职业机构并不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暴露出明显的弊端,即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践严重脱节。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性质的以法律职业部门统一有效的行业管理与教育管理部门的教学指导相结合的法学教育宏观协调和指导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促进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的意义。在法学教育评估这一问题上,可以说,法学教育的评估,实质上是一种对法学教育活动的价值判断。从本质上讲,它是国家和社会对高等法学教育实施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我国法学教育评估无论在包括时间、评估内容及方式等在内的评估制度方面,还是指标体系、方案的系统完整性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本书关于我国法学教育评估的设计可谓颇具创新意义,分别从法学教育评估的设计原则、基本结构、评估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设计,构建了一个包括政府评估、社会评估和法学院校自我评估在内的多元化的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