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标志,并在国际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知识产权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它常常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同传统犯罪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虽然出现较晚,但在一定时期内却相当猖獗,并呈逐渐上升趋势。随着世界范围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不断增多,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以及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发展趋势。国际社会因此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将各国(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由国内法的角度提高到了国际法要求的高度,对于推动、协调各国(地区)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这是因为,我国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逐步建立起来的;其次,我国过去长期忽视了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作为引导、预防、惩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作用,只重行政干预,行政立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少了刑法这个有力的工具。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一种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后,又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造成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分散、零乱的状况。尽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把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归为一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系统的规定,但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过窄、立法用语上的明显失误,以及法条固有的概括性等,妨碍了刑法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同时,有关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许多理论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但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论述多集中于司法实务方面,而对基本理论的研究相对薄弱。理论上的滞后导致立法上的滞后,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预见,造成刑事立法总是对犯罪现象亦步亦趋。故有必要对理论问题深入研究,以便指导立法实践,建立起科学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相比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建立并健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倡导构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和理论思想值得我们借鉴。同时,随着中国的“入世”,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刑法保护)体系,并逐步同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紧迫。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情况,把握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基本走向,“借他山之石”,以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此即写作本书的初衷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