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总则编,是从民法典的人法与物法两大部分,采用所谓“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来的共同规则。通过这一立法技术,民法典的人法和物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得以整合,构成一个逻辑严密、前后呼应的有机整体。在民法典中设立总则编,是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传统,是德国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风格之一,集中地体现了德国民法典“抽象概括式”立法的特点。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法治的基础。民法典总则编中抽象的、一般性规则、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根据,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之运用,使民法与社会生活保持一致。物权法规定现存财产归属关系的基本规则,是市场交易关系发生的前提,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基础,与债权法构成民法财产法两大基干。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以与债权为对人的请求权相对应。物权分为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完全的物权指所有权,不完全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