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的态度,是陈述的,不是批评的。《比较宪法》之所陈述,诚然不以列国宪文的意义或列国政制的内容为限,而往往涉及诸种政制的理论。然《比较宪法》标举理论之时,大率兼举赞成相反对两方的见解。而且往往仅于陈述两方见解而止;陈述而外,极少附以评断,或已见。盖政治制度大都含有时间性与地域性,抽象的评断,不流于褊狭,即不免失之肤浅;非但无益,且有朦蔽他人思想之虞。《比较宪法》内容的分类,不以国别为标准,而以现代一般宪法上所规定之问题为标准,在各个问题之下,《比较宪法》将摭述列国宪法上或法律上诸种不同的规定,以及学者间诸种不同的意见;即十数年来吾国中央及各省所曾颁布的宪法或法律,凡足为讨论之资者,亦当述及。这种方法,虽不能使读者对于任何国家的宪政组织,得到整个的观念,也许可使读者对于各种宪法问题,知道列国间已经采取了一些怎样不同的解决;并且知道学者间对于那些解决,有些怎样不同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