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朝中央政府设立的主管蒙古、新疆、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末改称理藩部,《理藩院则例》也随之改称《理藩部则例》,而内容仍旧。《理藩部则例》则是清代综合性民族法律著作。它集有清一代民族立法之大成,也是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代表。这部法律体系庞大,律条繁多,有通例和旗分等64门,971律条,1605条条例。它以行政法为主,包括刑事、民事、宗教、经济、军事和对外关系等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其使用范围几乎涵盖了整个西北、东北地区以及部分西南地区。其中和西藏关系密切的内容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理藩部则例》卷六十一、六十二的“西藏通制”,汇集了清中央政府有关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财政、军事及司法等方面的行政法规,是西藏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二是藏传佛教法规,它集中在《理想部则例》卷五十六至卷六十的《喇嘛事例》中,共128条律文,231条条例;另外,在通例上下、虞汽、宴赉、扈从事例、邮政、边禁、强劫、违禁等门中也有有关规定,《西藏通制》中的相关律条也有11条,总计有关藏传佛教法规的律条达160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