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计算机犯罪接续研究的兴趣,源于网络空间独有的虚拟性引发的虚拟犯罪。虚拟性的现实存在及其被恶意利用,客观上已经不容忽视。但是,可能是基于多数刑法学者对于网络空间的习惯,因此对于网络虚拟性的刑法效应熟视无睹。或许正是基于此,“虚拟性”对犯罪行为的异化作用,以及对刑法传统理论和传统法条的冲击,刑法理论界少有关注。笔者虽然一直在思考虚拟性对于刑法理论和法条规则的潜在影响,但是,缺乏立法认可、实际判解和理论共鸣的思考,对于个论性问题的研究而言,进展是缓慢的。在与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的探讨和对话中,恶意技术行为的类型和泛滥现状,令人深思,并加深和促进了笔者对此类问题进行刑法定性分析的兴趣和决心。我国台湾地区针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犯罪的首例刑事判决,以及美国法院对虚拟“性”犯罪的首宗刑事判决,对于本书的完成起到了推动作用。本书对于所涉及专题的研究,已经尽可能带有一定的前瞻性,然尔源于技术现实的思考,以及基于学科限制而对未来技术发展的方向的缺乏判断感,导致本书形成的结论或许对目前的刑法理论、立法及司法可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