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论》1998年初版至今,已经5年多了。在这5年多的时间里,这部著作不断重印,受到读者的好评,并且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在这个期间里,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起草民法典草案的工作了。其中关于侵权行为法的部分,我们起草了专家建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为立法的参考。也正是因为这样,侵权行为法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法普及和深入的运动。在这个运动中,我对《侵权法论》的体系和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进行了重新检讨,试图将最近三年来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吸收到《侵权法论》当中,因此,修订《侵权法论》的任务迫在眉睫,应当让它有一个崭新的面貌,与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进程步调一致,为将采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诞生贡献一份智慧和力量。这次修订《侵权法论》的最主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重新整合和构建。梯一版中,《侵权法论》构建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第二部分是侵权责任,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形态,第四部分是特殊侵权行为,第五部分是损害赔偿,第六部分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第七部分是侵害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第八部分是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这样的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不是完美的。首先就是较为松散,层次较多,其次,全部体系的逻辑结构还不够严谨。因此,修订的主要工作放在对全书的理论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方面。现在提出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的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在这一部分中,阐释的是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概念问题,介绍侵权行为的历史发展。其中的核心问题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我国侵权行为法采纳的立法模式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化立法,侵权一般条款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