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经营活动主体,公司则是企业主要的组织形态。人们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企业和公司自然也就被纳人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并由此形成了法学中的企业和公司法学科。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经济组织,具有组织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征。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使企业尤其是在旧的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不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转变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对企业进行公司制度的改革。只有在完善的法律环境下,企业制度的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改革的成果才能得到保障。为此,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时期制定了大量与企业、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由于我国企业和公司法内容庞杂,所以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法典,而主要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的。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单行法律为主,以其他企业法为辅的企业、公司法体系。尽管现行立法仍有许多不够完备、完善之处,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企业和公司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基础课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企业和公司法是调整企业、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立法,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它既规定企业、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产生、设置与职权等问题,又规定企业、公司与其组织活动相关的一些重要行为的准则,如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股票、债券的发行等。企业和公司法的制定与完善,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从广义上讲,企业法的概念涵盖了公司法的内容,因为公司就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和公司法的立法众多、内容丰富、制度严谨。企业和公司法的研究范围若从完整的意义上讲,应当包括所有各种形态的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如以不同组织形态划分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不同所有制划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非典型的企业形态如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但是在法学课程讲授的安排上,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涉及国际投资、产业监控等问题,通常放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讲授。此外,一些非典型的企业形态,如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由于相关法律尚未制定,虽然属于企业、公司法的调整范畴,目前往往也不列入讲授范围。本书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讲授重点,因为这些企业将是今后我国企业采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发展的方向。同时,对国有企业法和集体企业法也做了一定的介绍,因为这些企业尽管不再是企业的主要形态,其现行立法也已经过时,但这些企业形式还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应当对其有所了解。在本书中,我们重点讲授企业、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企业、公司的组织机构、权力划分、相互关系与活动准则等内容。企业和公司法是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学科。学习企业和公司法课程,目的不仅是要充分掌握与企业、公司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而且要能够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分析、解决我们在社会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所以,要学习好企业和公司法课程,不仅需要对法律知识的记忆与掌握,而且强调对法律知识的充分理解,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更强调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仅要从讲授中学,从书本中学,更要从实践中学。对法律的学习必须认真刻苦,没有可以偷懒的捷径。只要努力学习,就一定会有收获。要想学好企业和公司法课程,应当掌握正确的方法。首先,要认真学习教材,理解本课程的基本知识,这是课程学习的基础与关键。其次,是要将与企业和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原文认真通读,以增强对教材的理解,并把握现行立法的状况。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要求去逐句背诵,而是要求了解其基本内容,知道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问题,以保证在实际应用时能够准确找到。再次,要运用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去分析实践中的各种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社会上与企业、公司有关的典型案例,了解当前国内外本学科中的热点问题、各派不同的学术观点及发展动态,并培养个人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需要指出的是,现行关于企业、公司的立法由于受立法时经济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所限,缺乏实务经验,亦受学术研究与立法技术水平所限,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执法中也发生了许多问题,而这些正是我们要通过学习、思考逐步对之加以修改、完善的。此外,阅读一定的参考书目,进一步扩大视野与知识面,能够更好地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笔者希望此书能对企业和公司法的学习、研究与实务操作有所裨益,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惟受时间与资料所限,恐难遂所愿,加之能力有限,随着研究的深人,更觉力不从心,故虽尽心尽力,但错误之处恐仍难免,尚望读者批评指正。王欣新2003年8月于北京作者简介: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98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兼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2001年曾以中国破产法专家身份赴香港为广东国际信托公司破产案在香港高等法院提供专家意见。学术研究方向: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等广泛领域。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书籍约40部,主要有:《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破产法专题研究》、《破产法》、《经济法》、《律师新业务》、《“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