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U2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7号文件,名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对在我国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了新的规定。指出:“实践证明,国务院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为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汁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这―规定使我国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翻开丫新的一页,即由试点推行到全面推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理论就已经完善,恰恰相反,推行该制度的诸多理论和操作层面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正如该文件在后文中指出的:“行政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法制建没影响深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有关部门行政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凋运作的新杉瞒g,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件事多头管理和各级执法部门职权大体相同,多层执法、重复管理的问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己被凋整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