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坚持依法监管,是维护中国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我国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200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对保险基本法的一次重要修订,是适应中国保险业发展实际、推进保险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随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保险业的监管将逐步由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向依靠法律调整转变。《保险法规监管》作为《21世纪保险系列教材》之一,在编写过程中紧密联系保险业和保险法制建设的实际,详细介绍了保险法制建设的新进展,体现了时代特征,既便于保险专业学生和保险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又便于大家了解最新的保险法制建设情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思想,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贯穿了法学原理、基本法律、保险法规、保险监管的逻辑顺序。《保险法规监管》一书中有对法学基础理论的介绍,如法的基本理论等;有对我国基本法律的介绍,如民法、合同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仲裁等;有对我国保险法律法规的介绍,如关于保险合同、保险法律责任、保险争议解决等;有对我国保险监管具体制度的介绍,如关于业务范围、资金运用、市场准入与退出、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保险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我国的整体法律法规体系相适应,即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是针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提出的,各国行政立法迅速发展,从一级立法转为多层次的立法,必须保证法律的优先地位,一切国家机关规定的规范,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都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从另一角度讲,法律优先也意味着下一层次的法规要与上一层次的法规保持一致,层层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法律优先原则的实现。保险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保险法规监管》一书在阐述我国保险法规时,兼顾了我国保险法制建设面临的外部法律环境,对我国的民法、商法、合同法、公司法、行政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从法律实施的角度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也进行了介绍,坚持了法律优先原则。保险监管要不断适应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的转变。总体上讲,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正在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即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传统行政体制中,政府职能几乎没有什么边界可言,行政管理无所不包。在行政体制现代化过程中就是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逐步使全能政府成为有限政府,由管制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一是还权于市场,将大部分社会资源配置任务转交给市场机制;二是还权于社会,尊重社会自治,将部分社会管理和监督工作交给行业协会和自治组织;三是放权于基层,充分调动各级行政监管机关的积极性。适应这种变化趋势,保险监管制度也在不断进行调整,《保险法规监管》一书在编写过程中吸收了这方面最新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保险资金管理和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等。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保险监管逐步放松的趋势。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并在保险领域广泛应用,原有的监管规定已经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或者被金融产品创新规避,或者被金融发展实际废除。以辩证的观点认识这种趋势,放松管制其实是一种表象,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根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在更高层次上加强了监管。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这对特殊的矛盾推动了保险监管从管制到放松管制,再到高层次科学管制的螺旋式上升发展。为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改革,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共取消了86项行政审批事项,放松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管制,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新的保险法律法规,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基于上述考虑,本书重点介绍了五个方面内容,建立了以下编写体系:第一编,法的基础理论,介绍法学理论的基础知识;第二编,保险合同关系,借助民法的基本原理阐释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三编,保险监管制度,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介绍保险监管的相关内容;第四编,保险法律责任,重点介绍保险合同责任、保险行政责任和保险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处罚;第五编,保险争议解决,主要介绍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和刑事诉讼等程序法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保险法规监管》的编写是在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张洪涛教授的指导下进行的,由主编和编写人员共同拟定提纲,分工写作,最后由房永斌和孙运英博士统校,张洪涛教授审定。参加编写的人员有房永斌、龙翔、刘学生(中国保监会)、孙运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戴钦功(德恒律师事务所)。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要求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保险实际。尤其是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法规的建设和监管制度会出现加速调整趋势。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处在转型时期,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正抓紧进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适应保险业的发展。对书中目前存在的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编者将适时根据保险法制建设的进程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修订。编者2003年7月20日